大家不用擔心啦,依照"慣例",
天大地大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一定會駁回這個議案。
公投審議委員會認為,公投一定要改變現狀公投
就算行政法院判決說公投法沒這樣規定
天大地大公投審議委員會依然可以不鳥法院判決
之前台聯的ecfa 公投案就是這樣被卡死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21/34383393/
可以看看這篇評論
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之規定,不僅就其所指摘機關適用法律
見解之違誤,使其受到拘束,不得為相左之處分;對於其他行政機關亦有拘束力。更重要
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作為我國行政救濟體系的終審法院,針對《公民投票法》的解釋適用
,所表示公民投票法「並未限制該重大政策複決之公民投票提案,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
得提起,故不論係『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僅屬提案內容設計之問題,從而,公民
投票提案除有本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外,尚不得以『未持改變現狀之立場』為
理由,駁回公民投票之提案」的法律見解,自有拘束各行政機關之效力。
彷彿回到戒嚴時期
令人無法置信的是,公審會於7月19日舉行的聽證程序中,出席的內政部與中選會代表,
竟無視最高行政法院前開法律解釋適用,逕自主張內政部作為《公民投票法》之主管機關
、中選會作為《公民投票法》的執行機關,重彈其先前所提「必須採取負面表述」的老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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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公投審議委員會要說
ecfa 是人民提案,所以只有10萬人,民意基礎不同
立委背後選票代表民意能量與人民提案不同,當然可不同處理,所以不需改變現狀
最後,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大法官認證得合法機關喔
詳見釋字第 64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