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kolo (舶客樓)》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央社
: 2.完整新聞標題:
: 追散播蔡英文謠言者 律師報案
: 3.完整新聞內文:
: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5日電)民進黨不滿近日有民眾透過網路,散播「蔡英文家族企
: 業海霸王在大陸深耕發展」謠言,今天委託律師黃帝穎前往刑事局報案。
: 民進黨近日接獲民眾反應,有民眾透過通訊軟體Line、網路平台散播謠言,指民主進步黨
: 主席蔡英文家人投資民間企業海霸王,在大陸成都擁有物流園區、專屬私有鐵路,以各種
: 方式謾罵蔡英文。
: 民進黨委託黃帝穎彙整相關事證,下午赴刑事警察局報案,追查惡意消息來源。
: 黃帝穎表示,網傳蔡英文的謠言顯然不實,涉及散布謠言,因此今天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 法、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至刑事警察局報案。
: 黃帝穎說,涉嫌在Line、臉書抹黑蔡英文的民眾並未署名,因此目前無法證明誰是放話人
: ,僅截圖通訊軟體、臉書及網路上的照片,交由刑事局通訊監察科做來源追查,儘速將散
: 播謠言者逮捕歸案。1040615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506150322-1.aspx
: 5.備註:
: 這個嘛,嘿嘿
拜偷
人家根本不怕好嗎
看看這個 承穎林的FB回應
蔡英文委託一個乳臭未乾的律師黃帝穎去刑事警察局報案
(筆錄)刑事警局: [您代表蔡女士來報案. 請問告訴宗旨. 被告姓名身分]
黃帝穎:[我們告一個叫做承穎林的.毀謗.]
刑事警局:[哪個ㄧㄥˇ?]
黃帝穎:[我這個穎]
刑事警局:[您告自己?}
黃帝穎:[非也非也]
刑事警局:[毀謗是告訴乃論. 不歸我們管轄. 您應該到地院提出自訴.]
黃帝穎:[可是我們不知道誰是被告]
刑事警局:[您要我們幫您找被告.失蹤人口協尋.到派出所就好]
黃帝穎:[可是我們很大啊. 我們是總統~只差一哩路]
刑事警局:[嘔. 問路啊.GOOGLE一下就好了. ]
黃帝穎:[那我們報重大失竊案]
刑事警局:[失竊甚麼?]
黃帝穎:[蔡女士講話的後半段] 蔡英文你再說什麼筆綠104.06.15
說明一個法律知識給大家,
現今蔡英文委任律師向警局報案,
要求就散布謠言提出告訴,
意圖箝制言論自由,
為免大家驚慌,所以提供正確法律知識給大家參考。
首先本件影片非我們所製作,
我們依影片內容確信蔡英文所說 「很高興大家來海霸王聚會,不瞞各位說,這是我家的
【產業】」,
但事後面是否有內容為我們所不知,也就是並非我們斷章取義,
所以我們非故意散布謠言。
因此我們無誹謗之【故意】,即無誹謗罪之構成。
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一項第五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發言言論
第一無【故意】捏造,
第二無影響公共安寧,如我們散布有開膛手橫行街頭,造成恐慌才有此構成要件。
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
、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
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
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本影片之內容),
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
即欠缺犯罪之故意,不成立本罪。
所以管碧玲及蔡英文之律師除非他們不懂法律,
不然就是意圖以司法嚇阻民眾的言論自由,
當然還是要宣導【不應散布謠言】,
但是影片中的內容的確是蔡英文所述,
至於產業是指不動產或是其企業,
就留待大家各自解讀。
且現今網路發達各類訊息充斥,
如賦予轉貼網路訊息者高度查證或注意訊息真實性之義務,
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
因此法律很難苛責一般民眾。
最後歡迎轉載給所有擔心被告之網友,
讓其放心。
人家穩的很 持續活躍在各大深藍FB社群
民進黨洗洗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