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銘言:
: 重點在於「事實」認定。
: 行車記錄器是個好發明!「幫助」釐清事實。
: 可是有時候或許也有無法釐清到100%的時候,所以一審二審判決才會因為對事實認定
: 有了差異。
: 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這個大原則是沒錯的。刑法並不需修改這條。
: 重點是怎麼適用到各個案例事實。
: (扣除恐龍法官以後的)大多數法官基本上也想盡力正確的適用。可是就在於如何
說真的
假使每一件事故都如Gass大講的這樣就還好
可是之前好幾件例子都是闖紅燈
綠燈的車子根本來不及閃避
最後那些駕駛也都被判刑
應注意而未注意根本就是自由心證的東西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