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撞死人改判無罪

作者: IceCococaca (嘟嘟魯)   2015-06-17 10:43:32
※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銘言:
: 重點在於「事實」認定。
: 行車記錄器是個好發明!「幫助」釐清事實。
: 可是有時候或許也有無法釐清到100%的時候,所以一審二審判決才會因為對事實認定
: 有了差異。
: 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這個大原則是沒錯的。刑法並不需修改這條。
: 重點是怎麼適用到各個案例事實。
: (扣除恐龍法官以後的)大多數法官基本上也想盡力正確的適用。可是就在於如何
說真的
假使每一件事故都如Gass大講的這樣就還好
可是之前好幾件例子都是闖紅燈
綠燈的車子根本來不及閃避
最後那些駕駛也都被判刑
應注意而未注意根本就是自由心證的東西不是嗎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5-06-17 10:49:00
..所以需要好律師...言詞辯論時 要依理辯倒對方律師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6-17 10:49:00
應注意而未注意?你們怎都少掉中間關鍵的"能注意"?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5-06-17 10:50:00
否則雖然道理在你這邊 但若你律師口才不好 那也麻煩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6-17 10:50:00
應注意義務,於情狀發生時能注意其發生,卻未盡注意義務
作者: iam0718 (999)   2015-06-17 10:51:00
說再多文字也抵不過心證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6-17 10:51:00
才是法律要罰的,只講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哪招?
作者: w76530   2015-06-17 10:51:00
律師再好還是由法官自由心證採納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6-17 10:53:00
二審一樣用注意義務,只是認定貨車司機的"不能注意"而無從盡注意義務,不是嗎? 只會講自由心證為啥不從前提破解?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5-06-17 10:56:00
警察應注意有殺人犯 沒注意的有人被殺要負責喲?^^
作者: spinbear (死聘貝爾)   2015-06-17 10:58:00
刑法是辯倒檢察官吧 不是對方律師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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