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rdy590 (Birdy)》之銘言:
: ※ 引述《ptt9999 (ptt999)》之銘言: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http://0rz.tw/qcInb
: 臺灣歸屬問題
: 《中日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
: 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 1964年2月29日,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議員岡田春夫就中日和約第四條質詢臺
: 灣之歸屬問題,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答覆:「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
: 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
: 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
: 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
: 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
: 。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
: 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
: 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
: 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日本社會黨(前身是日本共產黨)議員扭曲歷史與國際法的意見,
竄改我們中華民國歷史與日本帝國歷史。
這位共產黨員的發言,有兩個錯誤。
第一個錯誤是不平等條約所指的無效,就是自始無效。
這是引用國際法早期的共識,各國應以自由原則與善意原則簽訂條約,
簡稱為 Good faith 。
因此主後1969年的條約法公約確定這個最高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1條規定,
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以行為或威脅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者,
應無法律效果。
各國簽訂條約都必須遵守自由原則,善意原則,
而以武力逼迫他國割讓領土是不自由行為,也不具有善意,違反第51條,
則取得領土的行為視為無效。
第二個錯誤是舊金山和約的內容,這份合約不是為了解決我們中華民國合法政府的
代表問題,而是確認從我國清朝時代以不平等條約割讓給日本帝國的領土歸屬與返還
問題,所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承認日本帝國放棄我國清朝時代取得的特權與利益,
包括台灣省。
因為舊金山和約先確認日本帝國必須返還台灣省,才有一年後的中日和約,
確定將台灣省交還我們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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