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之銘言:
: 台灣的檢察官跟法官
: 哪一個官比較有權威??
: 比較有權利
: 案子在檢方,檢察官不發動起訴案子就只能申請再議
: 然後再議成功 換另一個檢察官偵辦,檢察官不起訴案子就又停下來了
: 如果案子在院方,法官就是不判有罪
: 那告訴人也沒轍
: 所以到底誰的權力比較大啊
: 感覺是法官,但案子檢察官不起訴,法官也只能對空氣判刑
: 所以到底是檢察官權力比較大還是法官啊?
: 有專業的鄉民回答一下嗎
當然是檢察官
雖然法官有最終定奪的權力
不過檢察官不起訴 法官也無從審判
另外 檢察官身為我國唯一的偵查主體 有指揮憲警調的權力
雖然強制處分權大多都移由法官審核
不過光是傳喚與拘提就夠人民吃不消了
而且檢察官能積極介入偵查 也能消極的把案件給破壞 不著痕跡的幫當事人脫罪
所以 一般民眾大多認為法官權力大 因為在法庭法官就是王
不過法官為王也僅只於法庭
但在整個社會面上 我認為應該是檢察官權力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