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230059 (CQH)》之銘言:
底下一定有人推會被告
但是說真的我覺得沒有必要每次有這種新聞就要酸說會被告
這個社會應該多點正面的力量 應該給予見義勇為的人鼓勵才對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
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NaouZ: 沒錢的還是不要輕易嘗試, 交給上帝裁決就對了. 06/23 18:58
→ basketkdash: 緊急醫療救護法有用嗎 到時法官不認定不是一樣要陪死 06/23 19:01
推 Oalnenya: 滿有勇氣的,學過跟用來救命是兩回事 06/23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