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刑求後的筆錄能用嗎?讓你震驚的法院說法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2015-06-23 22:38:18
法院怎麼處理刑求發生後的筆錄?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英美的「毒樹果實理論」,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
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
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不得使用。
可是台灣法院怎麼處理刑求後的筆錄?讓我們從兩個案子來看:邱和順案,以
及徐自強案。
本文很長,請大家慢慢閱讀,謝謝!
圖文好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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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指南)
邱和順案:只要筆錄製作的時候看不到刑求痕跡,就可以採用!
照道理來說,如果製作警詢筆錄的時候發生刑求,刑求會發生威嚇力,當事
人不敢不從,那麼所有的筆錄應該會受到影響,不得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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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案的288份筆錄)
可是,邱和順案中,警方已被發現有明顯刑求事証,法院的作法卻是排除發
生刑求的那些自白筆錄,其餘繼續採用。
司改會前幾週提出再審,找到兩個當時的員警,願意出庭作證,指出邱案的
被告自白是在刑求的狀態下所作出的,相關筆錄應當不得採用。
監察院有調查過被告,被告做出這些陳述:
「有一次我看到陳仁宏被訊問完出來手是發抖的,我問他怎麼了,陳說他剛
剛被灌水。邱和順的部份我也有問他,不是你們做的你們不要承認,他說如
果不承認也是很難過,以臺北市刑大的做法會很難過,乾脆到法院的時候在
講。」
「陳仁宏有跟我說他是被刑求的,邱和順也有。」
「邱和順說如果不承認會被警察修理,他要等到檢方、院方的時候如實說明。」
「他說警察在檢察官訊問前,有交代要照當時警察問的筆錄講,不然之後也
會被修理,而且檢察官複訊的時候,警察也在旁邊,因此不敢講。」
「他們警方訊問的時候會把其他人的供述告訴同案犯嫌,之後筆錄就可以串
起來。」
「該案當時邱和順被警方問有無做陸正案的時候,邱和順說沒有,警方就說
羅濟勳說有你怎麼說沒有,叫羅濟勳把犯案經過講給邱聽,邱之後仍否認,
否認後被刑求,刑求後就把羅濟勳講的經過都講出來,一個卡一個。」
「...之後我們要找陸正的屍體,有一個說屍體埋在山上,另一個犯嫌說是
丟在海邊,我們之後就去找屍體,我是負責去海邊搜尋,陸正家屬有帶一些
銀紙在那邊燒,當時有個犯嫌就跪下去、哭,我們問那犯嫌說如果案子不是
你做的,那你為什麼要跪下去、要哭,他說當時是警察從後面踢我的腳我才
下跪,哭是因為案子真的不是我們做的,希望老天爺找到真兇。」
「當時有人跟我說這案子不是他們做的,因此當時犯嫌在看守所的時候有講
如果警察逼到最後找不到屍體的時候,就要說屍體丟在竹南的海邊,之後法
警也有查到當時供述有結合就是因為他們有傳紙條。」
可是司法院在新聞稿中卻說,雖然警察有以不正方法訊問共同被告,但是有
明確刑求的自白已經排除證據能力,其餘的供述沒有證據可以認定是遭到警
察恫嚇,也沒有明確證據指出之前的刑求會影響到後續的自白。結果法院認
定,有刑求的自白和其他自白因為「因果關係中斷」而具備證據能力,可以
拿來判刑。
司法院甚至還忽視有位被告曾說,「檢察官只有一個人,我要面對的是十幾
二十幾個警察,我要是向檢察官說我被刑求,檢察官離開後我要如何面對警
察?」,在新聞稿中稱,因為警察、檢察官是不同的訊問主體,所以警方的
刑求不影響檢察官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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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司法院說,就算有警察出來作證刑求還有在其他筆錄中發生,但是因
為判決已經處理過刑求問題,所以不能再提起再審,駁回!
司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93651
徐自強案:要詳細證明發生刑求,才能排除證據能力!
徐自強案也有類似狀況。徐自強案中,所有的關鍵證據都遺失了,能夠將徐
自強定罪的,只有共同被告陳憶隆和黃春棋的筆錄。而這兩個人都曾說過,
他們遭到刑求。
黃春棋曾說:
「(警訊為何坦承在一個月前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我受
不了他們刑求我。」
「(你對今天借提有何意見?)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
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檢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筆錄)後回到看守所時,健康檢查
還發生身體有疼痛、瘀傷的狀況。更八審判決書也坦承,說他遭到刑求,並
不是沒有證據。
在更八審的時候,法庭找來陳憶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強交互詰問,陳憶隆說:
「(你在警局都有承認你與黃春棋二人有參與整個作案過程啊?)在警訊時,
我是被矇住雙眼,我沒有看到他們怎麼寫,後來才知道他們把我們整個都寫
有作案,其實與我講的不符。」
「(對自己在警訊中的陳述有何意見?)警訊中我根本未說什麼話,警方是
依黃春棋口供所作,警察還要我背內容過程。」
「(偵查中你陳述是預謀殺人?)警察要我們配合否則會借提出去。」
(借提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你說徐自強買硫酸為何這麼說?)黃銘泉有問他,他們說徐自強買的,
警察說徐自強住那裏,就說徐自強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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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更八審判決書(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號判決)中,法庭就將警察
前面的筆錄排除於證據之外。但法院還是說,警詢筆錄還是有可能正確,所
以在判斷其他證據能力和可信性的時候,還是可以參考警詢筆錄。
也就是說,刑求來的筆錄可以參考喔!好棒!
筆錄除了警察部分以外,還有檢察官的部份。在偵辦的時候,是檢警交互詢
問,可以知道檢察官的筆錄也會受到警方刑求的影響。可是,法院卻採信檢
察官的筆錄。
徐自強的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雖然是共同被告,但是在徐自強的部
份,他們轉為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以及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
結」。所謂具結,就是發誓沒有說謊。照理說,如果他們兩位身為證人,證
明徐自強有罪的證詞應該具結,才有證據能力。
結果法院說,證人沒有具結,不代表他的陳述就一定沒有效力。因為證人是
被告,修正以前的刑事訴訟法186-3說,「與本案有共犯之關係或嫌疑者,不
得令其具結」,所以就算沒有具結,還是可以當做證據。甚至法庭還說,再
怎麼樣,這些話都是檢察官聽到的,是檢察官調查結果,可以採為證據。
法院這樣的說法,明顯違背釋字582號所說,在修正的刑事訴訟法186-3刪除
前,法院為發現案件之真實,保障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還是要依據人證的
法定程序,對共犯證人加以調查。
釋字582號還說,「如僅因共同被告已與其他共同被告互為對質,即將其陳述
採為其他共同被告之不利證據,非但混淆詰問權與對質權之本質差異,更將
有害於被告訴訟上之充分防禦權及法院發見真實之實現。」而判決書內採用
檢察官筆錄的說法,明顯與這段話互相違背。
結果,徐自強就因為這樣的證據,被判無期徒刑。
後來,這份判決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沒有對採用檢察官筆錄的部份有
意見,卻對警詢筆錄無法作為證據有意見。
最高法院說,黃春棋所說的刑求和健康檢查表記載的傷勢不合,不能證明傷
勢是刑求造成的。問題是,人從看守所出去做筆錄,做完回到看守所就出現
傷勢,這明顯就可能是刑求,最高法院卻認為要有完整的證據證明傷勢與刑
求有因果關係。這合理嗎?
然後最高法院還說,因為黃春棋和陳憶隆以前沒有說遭到刑求,而原判決已
經大量引用這些陳述,要高等法院好好處理刑求的部分。最後,高等法院還
說,在當時警察不用錄音錄影,所以警察找不到警詢錄音錄影是正常的。
可是,邱和順案是民國1988年偵查,當時就有偵訊的錄音錄影;徐自強的黃
春樹綁架撕票案是1995年偵辦,而且還是侯友宜專案偵辦,卻沒有警詢錄音
錄影,最高法院的說法十分奇怪。
看完這兩個案子,相信大家一定很疑惑,如果遇到刑求要怎麼辦?根據以上
兩案的例子,如果遭到刑求,你一定要確實的陳述過程,而且還要驗出傷害。
也就是說,灌辣椒水、毛巾蓋臉加水這種不會有明顯外傷的刑求,永遠都不
會被法院認定。你要祈禱警方使用會留下傷痕的刑求方式,比如夾手指、毆
打。
接下來,刑求的過程你必須全程記得,刑求可能兩三個小時,是誰施暴,就
算眼睛被矇上,你也要知道是哪個警察動手,刑求的順序也要記清楚。
再來,你要每一次製作筆錄都遭到刑求,每一次遇到檢察官,都要說自己受
到刑求,法院才會不採信筆錄。否則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還是會要
求必須證明因果關係,才會採信真的遭到刑求。否則,就是「因果關係中斷」,
可以繼續採用其他的筆錄。
這就是我們法院面對刑求的態度。
刑求常見嗎?曾待在看守所的徐自強在上次的「給鄉民問」活動中曾說過,
在他還在看守所時(1996~2012),當時所有的刑案被告都遭到刑求。只要
是借提,常常出去了以後,用扛著回來,「連走路都不能走」,回來就吐血
也是常有的事情。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12m17s
對照前面,美國司法的毒樹果實理論:如果證據來自於不當手段,那麼就算
是衍生證據,也不得採用,是不是差很多?
國外怎麼看呢?以美國為例,無論是警察機關、檢察機關,他們製作的筆錄
都算是「傳聞證據」。而無論是辯護律師,或是檢察官,都可以先私下對證
人做訪談,了解證人知道的部份。但無論如何,只有證人在法庭上說的話,
才會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為證據所用。
所以大家看到英美的司法劇,幾乎都會聚焦在證人、律師和檢察官在法庭上
的攻防,很少會看到筆錄部分。
如果證人說的話和筆錄或先前訪談內容違背,辯護律師、檢察官可以拿筆錄
出來「彈劾」(比如說:「你之前說的是XXX,不是現在說的YYY,為何你的
陳述不一樣?」),讓陪審團或是法官不相信證人說的話。但無論如何,筆
錄都不能作為證據之用,也不能讓陪審團、法官看到。
而法官只會看到證據,也就是說,法官永遠都不會看到檢警的筆錄。只有證
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才能作為證據,法官或陪審團可以決定是否採信,以此
決定該如何做出判決。
可是台灣以前不是。台灣以前在戒嚴時代,警察、檢察官取得筆錄以後,就
依照筆錄內容起訴,法院也依照筆錄判案,沒有在傳證人。白色恐怖期間就
是這樣,審問、判罪,全都靠筆錄。
現在,台灣法院會傳證人了,但是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和筆錄不合的時候,
要採信哪一邊?就變成法官的自由了。甚至,法官還會認定,檢察官做的筆
錄,和警察的筆錄不一樣(邱案、徐案均如此。)。就算雙方的詢問交互進
行,警方的刑求很可能會影響在檢察官處的陳述,他們也是這樣認定。
而且,台灣的檢察官,會把筆錄作為證據,在起訴的時候一起移交給法官。
法官看過筆錄後,就很難把筆錄的印象從心頭抹去,這是人性。
尤伯祥律師在上次徐自強案開庭的會後講評說,我們法庭沒有經過轉型正義,
面對這些可能有不正訊問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是要求檢察官、警方證明,而
是要求被告說明刑求經過,說遭到誰刑求,甚至還要檢驗身上是否有傷痕。
但問題是,刑求很多時候長達幾個小時,還是矇眼進行,被告真的知道是誰
動手,還記得刑求順序嗎?這根本不可能。有些刑求,比如矇眼在臉上蓋上
毛巾灌水,或是灌辣椒水,也不一定會產生身體上的傷痕。而且只要發生過
一次刑求,未來被告就會很擔心會遭到刑求,自然會產生威嚇力。法院對刑
求證據嚴格的認定,明顯違背常理。
我們能做什麼?我想,最能做的,就是一起到法庭旁聽。很多到司改會申訴
的當事人都說,如果沒有人旁聽,法官做決定就容易草率。因此,一起到法
院旁聽,讓法官知道「有人在關心」,可以讓他們更謹慎的做出判決。
明日,徐自強案即將開庭。這一次,法院將會傳喚共同被告黃春棋到場作證。
屆時一定會有針對刑求的交互詰問,歡迎大家一起到場聆聽,看看我們的法
院怎麼看待刑求問題。
時間:6月24日 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小南門捷運站旁
http://hsu2015.jrf.org.tw
其他的開庭時間還有:
7/8(三) 9:30 言詞辯論
7/15(三) 14:30 言詞辯論終結
之後,大致就是宣判了。法官上次開庭說,預計今年九月初將會宣判。
因為明天的庭會開整天,歡迎大家隨時過來旁聽,一起來關心司法!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鵝...)   2015-06-23 22:39:00
你連違法取證和毒樹果實都分不清楚就別上來亂了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5-06-23 22:40:00
作者: wavek (狗貓貓 m(OvO)m)   2015-06-23 22:40:00
先推 雖然還沒看完
作者: jurists (kk)   2015-06-23 22:40:00
國內刑訴法本來就沒引進毒樹果
作者: CTgogogo (中華加油)   2015-06-23 22:40:00
實務多數不採毒樹果實啊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6-23 22:40:00
實務不採
作者: coon182 (微笑小空空♥)   2015-06-23 22:40:00
這個好像是FACE聯盟其中一人?
作者: suck55426 ( DoggieJ)   2015-06-23 22:41:00
明天要考刑總 哭哭了....
作者: goldman0204 (goldman)   2015-06-23 22:41:00
實務不採
作者: isalin   2015-06-23 22:41:00
長知識推
作者: jurists (kk)   2015-06-23 22:41:00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5-06-23 22:42:00
所謂具結,就是發誓沒有說謊??? 妳念法律的???
作者: jurists (kk)   2015-06-23 22:42:00
作者: gemini2010 (gemini)   2015-06-23 22:43:00
台灣刑訴有毒果吧...
作者: sean920909 (使用者代號)   2015-06-23 22:43:00
158-4 公益無敵啦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6-23 22:45:00
158之4真的很靠北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6-23 22:46:00
台灣實務跟你坦白說過了 毒果沒立法 老子才不鳥權衡利益法則下去才是真的
作者: wiydluck (櫻井雪乃)   2015-06-23 22:47:00
台灣的毒果 是保護車輪黨用的 一般人不給用就像實質影響力 是用來對付政敵用的
作者: turpentine (Woooooooooon)   2015-06-23 22:49:00
司法改革還未完
作者: capitalofz   2015-06-23 22:49:00
158-4的錯 十大惡法
作者: wiydluck (櫻井雪乃)   2015-06-23 22:49:00
台灣的法條一大堆 但是是為了法官想怎麼判 而設計出來的
作者: ryan5566 (萊恩56)   2015-06-23 22:51:00
158-4打死 可以洗洗睡了
作者: CowBLay (靠C咧~)   2015-06-23 22:53:00
給我158-4,其餘免談
作者: yoNELLY84 (SCroid)   2015-06-23 22:55:00
看一下通保法18-1好嗎,我國有間接引進明文的毒樹果了
作者: rotterdam (utrecht)   2015-06-23 22:55:00
長知識 必推!!!!
作者: haohaobobo   2015-06-23 22:56:00
讓我想起香港的紙盒藏屍命案 有詮釋權的人就能主導風向
作者: powertoolman (動力工具魔術師)   2015-06-23 22:56:00
推你
作者: butywater (向前、向前、向前)   2015-06-23 22:56:00
密密麻麻...
作者: haohaobobo   2015-06-23 22:57:00
拍成電影讓一堆人覺得是冤案 但真實又是什麼呢
作者: IHD (終於要等到時空變異了嗎?)   2015-06-23 22:57:00
臺灣好像不用那個理論啊 不然太多冤獄了 反正鬼島愛自求多福
作者: panzerbug (蟲子)   2015-06-23 22:58:00
支持ㄙ改會不ㄓ持廢死,跟煩核四不反核一樣,呵呵
作者: defendant (被告)   2015-06-23 22:58:00
長知識
作者: DaneiLJ (鍵盤鄉民)   2015-06-23 23:02:00
具結跟偽證根本不一樣,鑑定跟證人是兩回事
作者: masterliy (主任)   2015-06-23 23:08:00
警察一通口頭電話就可以害我被通緝了,台灣司法何時才能信
作者: ed47 (原音才是王道阿)   2015-06-23 23:10:00
鬼島 的法官 真的非常爛 只能說官官相護
作者: csw61537   2015-06-23 23:14:00
推個
作者: commbest (唉唷)   2015-06-23 2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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