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作者: vinmo (小強)   2015-06-23 23:24:54
※ 引述《colchi (柯奇)》之銘言:
: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之銘言:
: : 在學界努力下,台灣於2012年聖誕節,通過自己版本的好薩瑪利亞人法,而且我們的保障
: : 可以說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舉例來說,多數國家只免除刑事責任,沒有免除民事責任
: : ;但我們是直接寫明,民刑事責任都免了。
: : 再來,美國某些州只有醫護人員或受過CPR訓練的民眾可以免責(可以理解)。某些州則是
: : 相反,醫護人員在路上急救,犯錯了還是有責任,因為法律期待這些受過訓練的人不能犯
: : 錯。
: : 不過台灣不管你是誰,反正救人就是免責,
: : 總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降低民眾的疑慮(尤其醫界)。
: 原文恕刪,貓主席大的分享讓我長了見識,
: 也迫不及待將這條法令分享給我FB的好友同事們。
: 我也同時查了相關的文章,
: 「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是有條件的:
: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
: 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
: 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刑法》第二十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
: 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
: 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是否過當」由負責起訴的檢察官裁決、或是法官判定呢?
: 如果是後者,還是得走法院啊...
其實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定的有點怪...
一般民眾或非執勤救護人員,適用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雖然條文寫"免責",不過不是無條件免責,
依文義解釋,還需要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才能免責,
否則直接規定"免除其民刑事責任"就好了。
而所謂的緊急避難,
是指你為了避免某個法益的危難,而去侵害另一個法益,
此時因為你拯救了其他法益,
因此你侵害另一法益的責任可以免除,
也因為如此,
緊急避難特別要求你拯救的法益,
必須高於那個被犧牲的法益。
舉個白話的例子,
某甲開車時突然有小朋友衝出來,
某甲為了避免撞死該小朋友,
轉向撞上路旁的機車,機車全毀。
此時機車車主要向某甲求償,
某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我為了救小朋友,而撞壞你的機車,
小朋友的生命>機車財產價值,
因此我民刑事責任都可以免除。
回到緊急醫療救護法的規定,
今天最有爭議的情況是:
我看到有人路倒,熱心上前救治,
可能我有疏失,可能我沒疏失,
但最後該人還是死亡了,
該人家屬可不可以告我?我就算有些許疏失,可不可以免責?
對照上面關於緊急避難的說明,
此種情況根本無從適用緊急避難,
因為你根本沒有拯救任何法益,
更遑論因為拯救較高法益,而可以犧牲較輕法益的問題。
我勉強想到一種情況:
我成功救活該路人,
可是因此造成他的財產損壞、輕微健康問題...
搞不好還可以用緊急避難處理,
但如果救失敗,跟緊急避難就根本沾不上邊。
前文提到這個法條可以讓救護者一律免責,
我覺得從文義解釋上來看,好像不是那麼理所當然...
當然立法者到底在想什麼,我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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