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法院怎麼處理刑求發生後的筆錄?
: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英美的「毒樹果實理論」,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
: 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
: 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不得使用。
我先講,毒樹果實理論只是原則上不能使用,例外情形可以使用
因為毒樹果實理論是在懲罰辦案人員
但是懲罰的結果可能導致被害人受到不公平判決
所以米國法院的例外情形比原則還要多...
最常見的是毒樹果實所衍伸的證據在通常搜索過程也必定能發現的話
那麼毒樹果實例外能使用
所以重要的是在法院採納毒樹果實證據的說理
台灣法院也是在這一塊很弱
一句158-4就帶過了,了不起寫一下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