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之銘言:
: 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 4 條
: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 第 14-2 條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已經說適用免責之規定,討論有沒有過當其實無必要。好薩瑪利亞人
: 法的精神,就是要避免善意救助者有機會被處罰。
: 大家常常舉例子,如上面的Neoman舉了個很好的例子,但這都太執著於萬一過當、或是造
: 成嚴重傷害或死亡會怎麼辦了,這都不是好薩瑪利亞人法的重點,他不是決定誰該受罰誰
: 不該的法律,而是保護所有施救者的法律。
: 修法的精神,是要讓法律不成為未來施救者心中的障礙,所以只要是善意施救者,在緊急
: 情況下進行急救,都會受到保護。
: 如果解成別的樣子 那就是國際笑話了
: 好薩瑪利亞人法是就算病人被傷害 或是死掉都會保護施救者的法律喔
基本上我個人也是非常樂見這樣的精神被落實在國內
所以原則上是非常支持 & 佩服花時間努力去推動修法的大家
但是說真的
從法條或立法理由來看
都無法導出你所說的結果喔
條文本身的問題就不重覆贅述了
就算要在解釋本條的時候,注入好薩瑪利亞人法的精神
通常至少會在立法理由裡面提到
「......故參酌好薩瑪利亞人法之精神,援增訂本條......」等文字
我把立法理由全文貼上來
_________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患者到達醫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或沒有正常心跳者,於送到醫院前如未進行任何急
救處置,患者存活率大約僅百分之一,如當下有任何人對該患者施予心肺復甦術,則
其存活率可達百分之五至十左右;如果施予心肺復甦術再配合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
去顫器,則患者存活率將可提高至約百分之二十。
三、民眾對於需急救之患者本無救助義務,但對於需急救之患者而言,時效乃決定其預後
之重要因素。按醫學統計,從心跳停止導致腦部沒有血液供應時算起,四分鐘後腦細
胞會因缺氧而開始分解破壞,十分鐘後將產生不可逆壞死,即使救回亦可能是植物
人,故爭取搶救之數分鐘生命黃金時效有其必要性。
四、急救或許可能發生無法事先預測之風險,然對患者而言仍有利益存在,雖現行民法、
刑法已有免除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規定,惟大部分民眾相關責任仍存疑義,為避免
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之意願,爰增訂本
條。
五、按本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
理人員、救護技術員,為避免救護人員在執行業務與善行義舉間有所爭議,並提升救
護人員伸出援手施救之意願,對於救護人員下班後,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
施者,亦適用本條規定。
_________
第一點本來就會寫,沒什麼好討論
第四點前面講過了,只是告訴大家說現行民、刑法已有相關規定
第五點只是定義適用範圍
可以特別討論的是第二、三點
這兩點我覺得根本就是言不及義的廢話
就是強調即刻援助的必要性而已
而且還花篇幅解釋使用去顫器可使患者存活率提高至約百分之二十等等
根本超沒必要,難不成其他態樣的救助就沒有價值了嗎?
就算不明言「......故參酌好薩瑪利亞人法之精神,援增訂本條......」等語
至少寫個「因緊急救助有其必要性,『為鼓勵大眾積極提供救助』,故......」之流
至少在解釋上,還比較有空間跑到好薩瑪利亞人法的精神去
從立法理由第二、三點的內容來看
一再強調是因為「對被救助者有益」
這樣的文字,在遇到爭議時反而不利於向好薩瑪利亞人法的精神去作解釋
有一定的機會被認為因為避難過當不利於被救助者
參酌立法理由,仍有一般民刑事避難過當規定之適用
我可以理解你們希望的效果是什麼
但是修出來的內容真的看不出有你們所想的效果
我不確定是協商過程被立法者匡了還是怎樣
但是從立法理由裡面很多該寫的沒寫到、不用寫的寫一堆
是我覺得這條幫不上忙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