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作者: gnest (海邊漂來的鳥巢)   2015-06-24 15:10:26
莫忘玻璃娃娃
莫忘量力而為
而且很多家屬的作法是在思考或者討論之前先告下去....
不管起因是情緒太激動沖昏腦袋或者就是認為有告有機會
司法程序本身就是很重的心理負擔
而且即便實務上醫療或類似的訴訟案例判決結果是家屬方敗訴居多
但是拜偉大的媒體所賜
群幾乎不會知道你打贏官司的事實
但是卻會永遠記得你被告上法院的經過...
※ 引述《colchi (柯奇)》之銘言:
: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之銘言:
: : 在學界努力下,台灣於2012年聖誕節,通過自己版本的好薩瑪利亞人法,而且我們的保障
: : 可以說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舉例來說,多數國家只免除刑事責任,沒有免除民事責任
: : ;但我們是直接寫明,民刑事責任都免了。
: : 再來,美國某些州只有醫護人員或受過CPR訓練的民眾可以免責(可以理解)。某些州則是
: : 相反,醫護人員在路上急救,犯錯了還是有責任,因為法律期待這些受過訓練的人不能犯
: : 錯。
: : 不過台灣不管你是誰,反正救人就是免責,
: : 總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降低民眾的疑慮(尤其醫界)。
: 原文恕刪,貓主席大的分享讓我長了見識,
: 也迫不及待將這條法令分享給我FB的好友同事們。
: 我也同時查了相關的文章,
: 「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是有條件的:
: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
: 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
: 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刑法》第二十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
: 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
: 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是否過當」由負責起訴的檢察官裁決、或是法官判定呢?
: 如果是後者,還是得走法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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