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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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人認為此法條多此一舉
但我覺得作為提示性的功用而存在,其實也不錯
也感謝前人的努力
但是有個想法要和大家討論一下:
本法條構成要件是"為免除生命之急迫危險"
問題是 施行急救的當下,如何確定生命有無急迫危險?
萬一原本沒有急迫危險卻施以急救措施,
不幸造成傷亡,能適用本法條嗎?
例如,萬一某個路倒的患者,病因不是因為心率不整或心跳停止,
而是因為癲癇發作,平常數分鐘後就會悠悠醒轉。
此時有個熱心的民眾或是醫護人員,施與CPR
不幸造成氣胸、血胸或更嚴重的傷亡,能免責嗎?
我覺得這種案例才是大家需要擔心的!
因為大家討論的前提都是建立在,
遇到"生命有急迫危險"的情況
但這種狀況其實問題不大,
因為不管是民/刑法的緊急避難或是
緊急醫療救護法的 14-2
都可以免責。
But 在現場那個當下,如何判斷生命有急迫危險?
不要說老百姓,就連醫護人員也沒有百分百的把握吧?
萬一本來人會好好的(標準家屬語氣),
因為施以急救措施而造成傷亡,
施救者不會敗訴嗎?
想聽聽大家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