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ulli (Sleepy Graps)》之銘言:
緊急避難的法條寫說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根據鄉民大法官的看法
這個條文代表你去幫人急救沒救活可能還會被告,別人可能可以主張換個人救會更好
blablabla =台灣沒有真正的好撒馬利亞人法
於是鄉民立法院決定把這不夠霸氣的條文砍掉
變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一律不罰!終於是好撒馬利亞人法了!
那請問一個情境題
假設甲有天看到地上有一個乙心跳停止躺在地上
甲衝上去要CPR 當時還有圍觀的鄉民丙跟丁
甲壓胸了30秒看到丙跟丁在看戲
於是跟丙丁說叫丙丁一起來壓
結果丙丁就怕怕的不太敢來幫忙,甲一個爆氣一人賞他們一掌
偏偏甲是個拳擊高手啊,他一掌就丙就掛了然後丁也剩半條命
請問甲的行為適用緊急避難嗎?
請問鄉民大法官根據新的好撒馬利亞人法甲是不是完全無罪啊?
其實上面的問題適不適用不重要
重要的是法律為什麼存在那麼多可解釋空間
就是因為你任何一個法條都可以找到漏洞
儘管我們不喜歡法官過度自由心證
但法官的心證/根據經驗法則判斷還是重要的
因此討論幫人CPR到底會不會成立犯罪
一味法條改來改去也沒有用
問題是是不是有判例可主張「急救品質/判斷的問題」可以用來控告急救者過失殺人?
(避難過當因此檢察官起訴?)
請努力告訴全台灣民眾別幫人CPR的大大賞我們一個判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