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朝歹徒腿開槍是有傷害故意
警察用槍沒有正當理由 沒有阻卻違法
歹徒因傷害而死亡
所以應該是傷害致死罪 少說要五年以上
法院既然判業務過失致死還能易科罰金 實屬判決不當
※ 引述《DarkoMilicic (洨米粒)》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央通訊社
: 2.完整新聞標題:
: 開槍打死拒捕通緝犯 警逾越必要遭判刑
: 3.完整新聞內文:
: 發稿時間:2015/06/25 13:16 最新更新:2015/06/25 13:49
: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桃園員警葉驥被控因通緝犯拒絕攔檢又倒車衝撞,他開
: 3槍射擊,導致通緝犯傷重不治。高院今天判葉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 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在去年2月16日下午3時餘,在新屋桃91線葉厝追查贓物買賣時,44歲
: 的羅男突然駕車準備離開,且形跡可疑,警員隨即上前攔阻。
: 警方指出,羅男拒絕攔檢,還企圖倒車衝撞,葉男連開3槍,擊中輪胎與羅男大腿,羅男
: 之後棄車逃逸100多公尺後倒地,子彈貫穿大腿動脈,血流不止,最後送醫,仍告不治。
: 桃園地院認定,葉男站在車門旁,沒有遭撞倒之虞,已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序,依業務
: 過失致死罪判葉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分,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判決,
: 駁回上訴。1040625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6250195-1.aspx
: 5.備註:
: 法官不在現場怎麼知道羅男沒有其他危險的行為? 通緝犯跑了怎麼辦? 比例原則又要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