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s954411 (ns954411)
2015-06-27 13:09:15小魯沒去過德國
沒有念過德文書
但是有聽教授以及一些接觸德國人說過
在德國,家庭婚姻保障是被稱作"制度性保障"
這當然是傳統的一夫一妻婚姻家庭..
是在憲法之前成立制度,
等同基本權利效力,國家不可任意侵害
而這婚姻家庭保障也被寫進基本法
和基於一些利益團體角力下
所以形成伴侶制度
而,所謂婚姻家庭保障之度,以及一夫一妻制
也被我們大法官解釋抄寫在解釋文內,
當然,這效力是否等同憲法,各有爭議
所以我們該採行何種制度,就看採取哪種想法
德國人認為很多時候是實際考量,名稱不同不構成歧視
美國人認為,就算實際內容一樣,名稱不同就有可能歧視(分別且平等的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