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症預防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都沒這樣規定,不知道你這規定那來的?
今天沒人要批評消防隊,但是他們自己入槽不用防護具,自己差點都出不來
這樣是值得鼓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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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證人黃思銘、黃立遠所述,渠等明知是屬侷限空間救助,
且係為援救於油槽昏迷之人,然渠等於第一時間進入油槽時,
自身竟未配戴任何氧氣設備,進入油槽後,隨即因頭昏受不了,
而立刻離開,於配戴氣瓶後始再進入等情,此有二人於偵查中證述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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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重視職安,是另一個議題,但是重點是消防隊自己不會保護自己,
也不用教嗎?
然後不用一直說重油,只會讓人覺得訓練有問題
-判決書-
又系爭油槽原係儲存重油,重油之閃火點在攝氏70度以上,未達200度,
柴油之閃火點在攝氏21度以上,未達70度,
有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行銷事業部之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表可稽
是堪認重油並非不會燃燒,僅是相對於其他油體不易燃燒而已,
於超過攝氏70度以上時,重油亦會因達閃火點而發生閃燃或爆炸,
且利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時,會同時產生熱與火花(非僅產生火花),
熱源傳遞於燃料油中一段時間將造成油料高溫,火花將極可能引燃油料。
是縱認李元龍、莊璨瑋不知油槽內有柴油,僅知悉原係儲放重油,
渠等亦可預見採取電動切割方式,
仍有發生因熱源傳遞致油料高溫大於70度(閃火點)時,
火花極可能引燃油料之危險,然渠等卻輕忽此節,
自不能僅以其等不知油槽內有柴油,即卸免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