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八仙水上樂園:我們只是協辦單位

作者: Change1224 (沒事兒)   2015-06-28 02:25:03
※ 引述《salebobo (浪蕩到加州)》之銘言:
: 就法而言
: 八仙是滿倒楣的啦 因為 八仙的遊客下午 五點就清場了
: 接下來是 主辦單位收錢進場的 彩色派對 參加者
: 所以 八仙是把場地租借給 主辦單位 這是沒問題的
: 收錢的是 主辦單位 買彩虹派對的票 跟八仙樂園 不是互通的
: (當時我就覺得貴得要死,能不能下午去八仙 拖到晚上參加派對)
: (八仙說 會清場 他們不是主辦單位 頂多 算協辦)
: 責任歸屬 也應該是主辦單位 比較大才對~
: 就好像是 學校 借場地給歌星 辦演唱會
: 舞台垮了 一堆人住院了 大家應該追究演唱會主辦者 還是學校??
: 好吧 我是來討噓的~
直接回文好了
我如果跑去台北市政府借到裡面的場地
辦商品說明會,對外宣傳還掛了台北市政府的名
結果賣詐騙金融商品,坑了一堆人
然後出事之後,台北市政府說:我只是租借場地
你覺得如何
作者: d19378426 (●w●?)   2014-06-28 02:25:00
難道不用國賠嗎?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6-28 02:25:00
要看台北市政府有沒有授權給他宣傳即使授權了 他亂用 台北市政府還可以告他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5-06-28 02:26:00
法律上還是沒事,情感上會想找市政府負責。
作者: smartchoice (SmArtChoIce)   2015-06-28 02:26:00
類比失當
作者: rabbit83035 (遠野妖怪前綫)   2015-06-28 02:27:00
不會怎樣阿 是北市府場地爆炸嗎?
作者: taso5566 (幾度風雨)   2015-06-28 02:27:00
就像台北世貿辦展覽台北世貿展覽也是有很多攤位詐騙
作者: ai20609 (ai20609)   2015-06-28 02:28:00
你先去試試看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6-28 02:28:00
如果八仙合約沒授權主辦單位還拿去掛名 就換八仙反告了
作者: searoar (暗坑大豆)   2015-06-28 02:29:00
我覺得沒事兒
作者: zxc70227 (第一考不上)   2015-06-28 02:30:00
這時候會有人跳出來說你舉例錯誤 這是彩虹趴不是商品說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5-06-28 02:30:00
很多路跑都是這樣亂掛阿 上次就有爆出來一個
作者: tn00371115 (二代目月光仙子)   2015-06-28 02:31:00
你這樣跟道義責任沒啥兩樣 借場地根本無法預期後續
作者: kutkin ( )   2015-06-28 02:37:00
看起來一堆人對這種責任的看法就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難怪台灣詐騙這麼盛行
作者: ChinkFilmsZZ (清客電影評論家)   2015-06-28 02:38:00
蛤?
作者: kutkin ( )   2015-06-28 02:38:00
因為即使我是OOXX 我去幫人代言 我都可以撇清囉?
作者: foreversport (熊)   2015-06-28 02:46:00
你來這個版提北市府誰會支持你?瘋了嗎
作者: error123 (error)   2015-06-28 02:58:00
如果台北市政府寫說出租就依條約免責,阿如果是掛名就GG租借場地條約書都有寫責任歸屬,跟代言不同類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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