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講法是有疑問的,
原則上房東租房子給房客,
房客幹甚麼事情在房子內殺了人?
也要房東負責?
基本上不太可能.
但今天如果房客殺了人,
你事先某種程度的知情?
而未盡所能阻止發生,
進而成為幫兇的可能?
那房東有沒有責任?
可能有,
可能沒有,
就要看你房東跟房客對於這件事情關係程度到如何?
所以就八仙這種事情來說,
首先就要由兩點下手,
1 你八仙協辦跟主辦利益關係為何?(到甚麼程度?跟事實發生的危害有無實際上的牽連?)
2 你八仙協辦提供的場地,除了善盡告知危險義務之外?
另外有沒有善盡災害發生時,必要的緊急措施是否適當得宜?
以上這兩點這都是考量的重點之一,
當然如果還有其他查到,
也一樣一併列入考慮之中.
所以事情要先趕快調查清楚,
看到底問題是出在哪裡?
是法規不夠完善?
還是業者或業主不按照規定處理等等這些問題?
然後才是事後賠償問題.
但我今天得到的訊息是,
政府官員依循舊例,
不要說是不是政治問題?
你是先發了慰問金,
好像是在作秀一樣?
這樣對調查有甚麼實質上的幫助?
你要依循這種陋習?
為什麼不改善你政府對於災害防制的反應或是預防能力?
避免類似的問題持續的發生?
每次看到的就是災害發生了,
喔~發了錢,
政治人物表達了憐憫之心?
喔~受傷的家屬無力負擔醫藥費,
受傷或官司等後續費用?
喔~開始又有所謂的類似偽紅十字會(或慈濟)介入?
喔~呼籲大眾捐款?
喔~款項又被從中不知怎樣變掉了一些起來?
然後同樣的循環就不斷的一直演變,
我就沒看到我繳稅金給你政府,
你做了甚麼真的有效率的事情出來?
像今天這種事情,
專家之前就警告過,
這是非常危險的活動,
反正所謂的政府當局就是那種態度,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等事情發生了,
人受傷了,死了才在那邊立法要做事後補救?
事後補救是對的,
但這種事情你可以事前預防,
你怎麼不做?
你要有事前預防,
就可以逼的廠商對安全更重視,
自然可以減少這種意外災害發生的機率.
不是嗎?
※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銘言:
: ※ 引述《salebobo (浪蕩到加州)》之銘言:
: : 就法而言
: : 八仙是滿倒楣的啦 因為 八仙的遊客下午 五點就清場了
: : 接下來是 主辦單位收錢進場的 彩色派對 參加者
: : 所以 八仙是把場地租借給 主辦單位 這是沒問題的
: : 收錢的是 主辦單位 買彩虹派對的票 跟八仙樂園 不是互通的
: : (當時我就覺得貴得要死,能不能下午去八仙 拖到晚上參加派對)
: : (八仙說 會清場 他們不是主辦單位 頂多 算協辦)
: : 責任歸屬 也應該是主辦單位 比較大才對~
: : 就好像是 學校 借場地給歌星 辦演唱會
: : 舞台垮了 一堆人住院了 大家應該追究演唱會主辦者 還是學校??
: : 好吧 我是來討噓的~
: 這是基礎民法問題,版上一堆網友憑直覺互相口水。
: 民法規定,建築物的所有人「原則上」要負災害的賠償。但但但,就是有個但是,
: 如果建築物本身結構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