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重講一次
八仙樂園開業超過二三十年
不可能也不應該說不知道這條規定
他擺明就是看在這條管理規則沒有罰則
才敢衝
看看能不能刺激營業收入
受傷者可以依照這條提出民事求償
檢調也應該會按照相關法規(包含這條)做調查
法規明寫 要就全區租借 不能分割
主要用意就在於責任問題
八仙總經理再怎樣說也講不過去
護航的人不要再用房屋租賃這種與法規不合的話
另外 照這條要申請國賠不是不可能
因為既然才通過相關檢查
新北市政府應負疏於檢查之責
看到底是八仙造假資料欺瞞新北市政府
還是新北市政府疏漏
第 5 條 觀光遊樂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6 條 觀光遊樂業應就觀光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等事項,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查並作成紀錄,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第五日前,填報地
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查核。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報表彙整,於一月、四月、七月
及十月之第十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第 37 條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
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
應邀請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檢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觀光遊樂設施經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
第一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各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
完成,檢查結果應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交通部觀光局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 引述《zergaiur (aiur)》之銘言:
: 你不覺得國家也要負責任賠償嗎?
: 國家收了八仙和主辦單位的錢~
: 使用國家的土地辦活動
: 今天出事了...賺最多的還是國家
: 營所稅17%,營業稅5%,土地稅,房屋稅,個人綜所稅~
: 所以這個案子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 ※ 引述《doggy1985 (火鍋人)》之銘言:
: : 根據
: : 交通部觀光局訂定
: :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 : 第二十三條
: :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除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外,不得分割出租、委託經
: : 營或轉讓,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 這條沒罰
: : 另行
: : 台北縣升格前
: : 八仙屬觀光局管理
: : 升格新北市
: : 改由新北市府管理
: : 即使是另一條類似的
: :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 也沒規定罰則
: : 連怎樣才能停業也寫得不清不楚
: : 偉哉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