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oud72426 (數字只是輔助不是真理)》之銘言:
: ※ 引述《warshion ( 海 虎 )》之銘言:
: : 我想會去參加這種彩粉PARTY的
: : 通常都是家裡蠻有錢的吧
: : 花一堆大錢 去吸粉塵
: : 仇富的鄉民如我 不能理解這種價值觀..所謂朱門酒肉臭 路有凍死骨..
: : 要不然就是夜店咖吧 花一堆大錢去參加粉塵PARTY
: : 無非是想去物色獵物 幹海灘妹
: : 反過來講 會去參加彩粉PARTY的海灘妹 會是哪一種女孩子?
: : 花大錢去參加粉塵PARTY 又穿得露乳溝露屁溝的..
: : 可能是去釣有錢的凱子 釣帥哥的 找一夜情的 想被上的
: : 跟春吶音樂祭一樣 結束之後 滿地的保險套
: : 滿地的針頭 毒品
: 才1500就仇富....你到底是有多窮阿...
: 第一 這種彩粉活動是國外先開始的
: YOUTUBE影片看起來就很HIGH很好玩又很潮
: 我也不懂為什麼你不能理解
: 我比較難理解的是 宅宅連人家為什麼覺得好玩都無法理解
: 到底是跟社會有多大的隔閡阿...太可憐了
: 第二 不是每個會去跑趴的人 就只是為了幹妹 烈艷
: 只能說 多出國走走 不要老是待在台灣當井底之蛙...
: 都甚麼年代了 跑趴不是很普通的事嗎...
: 沒看過豬 也看過豬走路吧....
: 就一顆年輕熱血的心 有啥好難理解的
: 難道一定要去比鐵人三項 才能叫熱血??
: 第三 雖然我從COLOR RUN 開始就不喜歡彩粉趴
: 因為弄得到處都是 汙染環境 這樣就失去原本的意義了
: 加上新聞報過有塵爆的風險
: 主辦單位配套有沒有弄好 這是一個很關鍵的事情
: 民眾參加公開的活動 主辦方本來就要負主要責任
: 要出來辦活動 本來責任就是要扛阿
: 不然沒人逼你辦阿....
: 今天出事 又不是民眾自己愛玩拿粉在那亂噴 然後燒起來
: 基本上 在戶外空間 少量的粉自己在那灑 從來沒有發生意外過
: 國外也都是這樣玩的 台灣理組不就好棒棒 領先世界??
: 噴大量彩粉的是主辦方....責任歸屬很明顯了
: 一堆人在那幸災樂禍 真的父母教育失敗
基本上,只要是消費,都是消費者
以消費者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
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
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
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七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
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第十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
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
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在2013年新聞早已播報恐有塵爆危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8oL-5RJo3I
主辦單位恐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http://i.imgur.com/VuUQqew.jpg
依前世界消費者組織聯盟之主張,消費者應獲得保障之權利有以
下八種:
1.獲得維持生命所需基本物質供應的權利
2.安全不受傷害的權利
3.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
4.選擇的權利
5.求償的權利
6.意見被尊重的權利
7.清潔之生活環境的權利
8.獲得充分消費資訊與消費者教育之權利
在消費者主權理論之下,消費者決定一切的經濟活動。
但事實上,在今日自由經濟制度的社會裡,普遍存在著消費者主權嚴重受到侵害的現象。
在經濟獨佔、廣告、定型化契約等的強大壓力下,消費者大部分的消費行為,
只能配合生產者的方便與利益,做有限度的購買與否的選擇而已。
所謂的主權,早已從消費者移轉到生產者之手。
費者主權受傷害之原因
1.生產者缺乏職業道德。
2.現代科學技術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對於人和環境之影響,非短時間所能判明;
生產與交易之過程迂迴曲折,分工細密,手續繁多,使弊端易於隱藏,而責任難以追究。
3.大財團依靠雄厚的經濟力,左右了行政機構、民意機關、高層決策者和媒體,
獲取不當的利益。
4.政府本身與政黨為了政權的攘奪與利益之衛護,做出許多傷 害消費者權益的決定
,不僅侵犯了當代消費者的權益,還延續到以後若干世代。
消費者於其權利獲得保障之同時,亦須善盡消費者之義務。
依前世界消費者保護組織聯盟之主張,消費者應盡之義務有以下
五項:
1.認知義務
2.抗爭義務
3.團結義務
4.關懷義務
5.環保義務
西元一九三六年美國成立消費者聯盟,為今日消費者保護組織之濫觴。
2.西元一九八四年聯合國大會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之決議案,
通過世界消費者保護綱領,以促進公正、公平、合理之經濟及社會發展,
作為全球各國推動消費者保護運動之共同目標。
至此,消費者保護運動已蔚為世界之潮流。
消費者關切範圍之發展
1.早期:消費者運動集中在產品的安全,尤其是食品和藥品
的安全;再逐漸擴及於其他有形之商品。
2.晚近:關切之範圍已擴大,由有形而無形,由產品而服務,由人身而環境。
加強立法保護消費者,是為現代國家之共同趨勢。
1. 在立法方面最大的改變在於立法之精神,實現社會正義、保
護弱勢國民、堅持誠信原則、承擔絕對責任。
2. 在司法方面則採取轉換舉證責任,對於適用法條之解釋不再
拘泥於文字,而傾向於秉持立法之精神;在訴訟程序上則簡
化訴訟手續,設立消費者法庭,允許集體訴訟與代理訴訟,
使法益之公平得以落實。
3. 對於弱勢地位者特別保護:
對於婦女、老人、兒童、殘疾者、低所得者的權利都給予適
當的尊重,揚棄傳統施恩的想法,轉變為保障人權的關念。
保護消費者權益,人人有責,消費者須團結
為消費者保護權益也為你我保護共同權益
http://i.imgur.com/Kp6fyiO.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