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司法官:八仙恐需負賠償責任
3.完整新聞內文:
八仙樂園粉塵氣爆案的法律責任,有司法官指出,現場的「彩色派對」活動的是由「玩
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主辦,但是民眾買票時主觀認知就是去「八仙水上樂園」參加活動
,即使賣票的不是八仙,八仙還是需負賠償責任。
法界人士分析,如果消費者購票可玩八仙樂園的設施兼參加「彩色派對」活動,八仙樂園
和玩色創意公司等於和消費者簽約、需負契約義務(賠償)責任。
如果消費者買的票,只能參加「彩色派對活動」,但票面的介紹會讓消費者認知是去八仙
參加活動,就等同向八仙購票,八仙還是要負契約責任,「因為八仙有義務提供購票者一
個安全的地方。」
不管消費者買的是哪種票入場,八仙樂園和玩色創意須對這次爆炸事件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害人應儘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業者財產,以免業者脫產,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
公司再代位向玩色創意求償。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鄭深元認為,要先了解玩色創意與八仙之間當初簽訂的契約內容有哪些
項目,如契約顯示活動票賣越多、八仙能抽成,那難逃責任;且玩色創意如在辦活動前就
將使用的道具等項目報八仙審核,八仙明知有問題還讓玩色創意辦活動,除負民事賠償責
任,也涉有刑責。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goo.gl/d1vun2
5.備註:
總而言之呢這是個很有意思的法律問題
跟房東房客差在哪裡說不定會變明年的考題ˊˋ
我覺得應該會涉及附隨義務等等
總之法界看責任歸屬的大小跟有無,似乎沒有鄉民這麼單純
當然責任最大的呂姓業者不在討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