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事件,可以看到媒體與政府已針對八仙樂園展開一連串的批評
有法制局長說已將八仙列為共同加害人 還放話說它光就在新北市有八十筆不動產
還說不能以租借場地為由切割。
有律師說八仙樂園身為出租人,有審核活動安全無虞的義務,身為場所提供者,
也有確保活動安全進行的責任。還有律師說 很多人可能以為這就是八仙辦的活動
不能卸責
再對照八仙總經理的房東房客說,我就納悶了,這責任到底該怎麼歸屬呢?
我不是法律專家,不曉得法條或責任到底怎麼劃分
但我是贊同房東房客的概念啦 ,意外發生總不能看誰有錢有勢就叫誰賠啊
這好像有點霸凌的氣氛 反正八仙現在是怎麼說怎麼錯,就連捐一億成立基金
我看都會被批是心虛.....
只是想到幾個情境 不知有沒專家可以解惑:
情境一:某里民活動中心租給里民辦流水席婚宴,不慎發生食物中毒,上百人上吐下瀉,
依法制局長與律師所言,市政府該不該負連帶責任?
情境二:某市政府將其市府廣場租給公益團體辦美食園遊會,某攤位不慎將滾燙熱湯鍋傾倒,
造成數名民眾重度燒燙傷。依法制局長與律師所言,市政府該不該負連帶責任?
情境三:一個八旬老農在鄉下務農,剛好有塊空地讓有黑道背景的公司承租來開夜市
某天某攤位不慎發生瓦斯氣爆,造成重大傷亡。
依法制局長與律師所言,那農夫該不該負連帶責任?
認真地問,這幾種狀況,身分堪比房東的活動中心、市政府、老農提供的場地都沒問題
他們需要負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