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skolnikov (拉斯柯爾尼科夫)》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TVBS
: 2.完整新聞標題: 噴彩粉變被告!大一生幫好友代班 遭限居
: 3.完整新聞內文:
: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包括活動主辦人、包商以及工作人員,共有5人遭到檢警約談,
其
: 中19歲的盧建佑,他是台灣科技大學電子系的大一生,當天因為朋友的臨時有事拜託他
去
: 幫忙代班志工,但27日早上一到現場,業者僅花15分鐘教他操作鋼瓶,也沒實際練習過
,
: 晚上直接上舞台,第一次還因為後座力太大跌倒,第二次再噴,就看到眼前變成一片火
海
: 。
: 經過一夜偵訊,盧建佑無保請回,但限制住居踏出地檢署大門,面對鏡頭笑的有點尷尬
。
: 鋼瓶操作員盧建佑:「真的是看不到東西啊,眼前都是粉,接著你就看到火光一閃,嗯
。
: 」
: 盧建佑是二氧化碳鋼瓶的操作員,而遭檢警約談,但也被事發時的景象嚇傻了,因為他
就
: 在舞台上。
: 鋼瓶操作員盧建佑:「他就大概教我怎麼使用,就按哪裡會噴氣,然後就大概是教這樣
。
: 」
: 當天一到現場,工作人員就直接教導該怎麼使用鋼瓶,前後只有短短15分鐘也沒實際操
作
: 練習,對方更沒有提到任何危險性。盧建佑今年19歲,目前就讀台灣科技大學電子系一
年
: 級,去年從台中高中畢業一個人上台北唸書,本來他的好朋友也報名當彩色派對的志工
,
: 但27日當天臨時有事,只好找來盧建佑幫忙,早上10點時他就抵達會場,到晚上8點工
作
: 人員要求他到舞台的西側準備,但從沒操作過鋼瓶的盧建佑,第一次噴發因為後座力太
大
: 還跌倒,結果爬起來要噴第二次時就出事。
: 他的父親聽到兒子遭到檢警約談,立刻衝上台北,為了救人,他的左手肘和左膝蓋也被
燙
: 傷,本來要去治療卻拖了整整一天一夜,但盧建佑更沒想過的是,只因為幫好朋友代班
,
: 卻成為被告。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05575/
: 5.備註:
: 感覺主辦單位的問題很大...
底下一堆說這是「業務過失致死的」
拜託,理組不懂法律也要會GOOGLE好嗎?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有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
元
在本條規定中,若行為人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將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刑責較一
般 過失致死罪重。問題是,究竟在何種情況下,才屬於本條所謂「從事業務之人」呢?
依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業務」,是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至於
有 有沒有報酬?業務行為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均不在考慮範圍內,亦即縱使是從事主
要業務之附隨義務也包含在內,但是此項附隨之義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
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而且這樣的業務
不以合法為限,縱使是非法或行政機關所不許,只要事實上有執行該項業務,就屬於刑法
上所謂「從事業務之人」
處罰「業務」的立法目的在於,從事業務之人因為反覆持續實施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
可 能發生之危險,自然應該比普通人有更深切的認識,因此法律對從事業務之人課以較
高之注意力,而且從事業務行為的危險性一般來說比較高,造成的後果也比較重,所以業
務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犯罪在刑則上要比普通過失犯罪還重
照這樣來看,這個男大生什麼都不會,第一次操作鋼瓶,怎麼可能適用業務過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