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全民買單的基準點在那?

作者: shannyliu (shanny)   2015-06-30 11:38:15
※ 引述《hachime (最惡教師)》之銘言:
: ※ 引述《GasaiMayu (我妻麻友)》之銘言:
: : 乳題
: : 要如何判斷基準點在那
: : 還是說政客說可就可以
: : 抑或是群眾的同理心然後同意就可以
: : 有沒有八卦?
: 不知道這條算不算,請法律達人解釋一下
: 非法律系看不太懂
: 健保法第95條
: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
: 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不知道這次事件主管單位是不是用這條?
: 還是用其他法條或是行政命令來執行?
: 有八卦嗎?
讀學店的法律系弱弱的回一下有關這次的代位求償
有錯再指正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95 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
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
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
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
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
,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
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 BMOI (默海)   2015-06-30 11:39:00
推 karta0681608: =========再說一次這次罪魁禍首就是呂忠吉
作者: freefrog (自由蛙)   2015-06-30 11:43:00
印像好像不足部分仍得向第3人求償,去找一下資料好了
作者: dacapo (Dacapo)   2015-06-30 11:45:00
也要求償的到好嗎@@ 理智上覺得不應該代墊太多但是全民濫情的部分...也沒辦法了與其要這樣,寧可健保只墊一個月 不足的讓大眾做做善事企業比政府有錢多了
作者: zold (zold)   2015-06-30 11:47:00
3個月太多
作者: pinkynina (粉粉)   2015-06-30 11:55:00
==========再說一次這次罪魁禍首是呂忠吉==========
作者: vincewong56 (住海邊的新豐人)   2015-06-30 11:56:00
推法源 好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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