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1945以後WTF?(一)

作者: RalphWang (洛夫汪汪汪)   2015-07-01 09:09:20
本文作者為留德法律系研究生,主攻法理學,目前正與碩論以及羅馬
法奮戰中。
此文在說明「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的歡樂現狀地位,後續文則會談
及台灣主權未定的國際法法理依據。系列文二說明為何條約不能得出
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之結果,系列文三說明為何其他合法取得領土
之途徑不能使中華民國取得台灣澎湖之主權。
番外篇主要駁斥幾種常見的反論:一、領有中華民國護照、鈔票代表
承認中華民國。二、修憲已經使中華民國合法取得台灣主權。三、中
華民國已經實質統治台灣這麼久,幹嘛要否定統治台灣的合法性?
番外篇指出前兩種在法理上不成立,第三種則不只法理上不成立,更
會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正當請求權,並讓外國失去反制中華
人民共和國請求的的理由,十分危險而短視。
1945以後WTF?(一) 網誌版
https://goo.gl/WSE7fD
========以下正文========
1945以後WTF?(一)
隨著2016這個四年一次選總統的政治大科年逼近,沉寂一段時日的兩
岸關係又開始熱絡起來。在去年318學運之後,台灣之法律地位的討
論意外地成為許多人頗有興趣的議題,在網路上也開始有些人將一些
十幾年前的討論結果拿出來談。這對尋求台灣自我定位而言,是一個
令人樂見的發
展。
台灣的法律地位之討論必須建立在歷史發展與國際法理論的基礎上。
從而,時間點以及對既有之相關法律文件(尤其是各種條約)的解
釋,便是相關討論的核心。但如要全面討論整體台灣法律地位的話,
篇幅將十分巨大,並且許多學界先進之著作,如彭明敏、黃昭堂合著
之《台灣在國際法上之地位》或戴天昭所著之《台灣法律地位之歷史
考察》,均對此一議題鉅細彌遺地討論過。
彭、黃合著從國際法理論一一解析、戴著從政治歷史發展面逐步探
討,皆是有關台灣法律地位之討論的基本經典,有志者可以細讀之。
因此,本文目的僅欲就台灣法律地位之相關議題作簡明、概覽式的探
討,權充為深入此一議題之入門磚。
1894年甲午戰爭後,清國敗給日本。翌年,1895年,雙方代表在日本
山口縣赤間關市馬關港(今為下關市下關港)簽定和平條約,結束日
清之間的戰爭關係。這份條約即是《馬關條約》。該條約之第一條承
認了朝鮮國的獨立,並且根據第二條第二、三項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
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190度起、至120度止及北
緯23度起、至24度之間諸島嶼)等地轉讓(Zession)給日本。自此
,台灣與清國、後來的中華民國毫無關係,直到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投
降以後。
1945年8月15日,昭和天皇透過廣播發表終戰詔書,日本投降。9月2
日,日本代表與盟軍代表簽訂終戰協定,暫時停止戰爭狀態,並且開
始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本國以及其領地的軍事佔領時期。同盟國太平
洋戰區總司令麥克阿瑟命令蔣中正代表同盟國接收、佔領台灣、澎湖
等島嶼。10月25日,蔣中正派代表陳儀接受台灣總督安藤利吉投降,
正式開始中華民國對台灣、澎湖等地的軍事占領。這一天,同時也是
後來所謂的台灣「光復節」。
然而,在1945年日本投降後未久,便爆發了國民黨與共產黨間的中國
內戰(Chinesischer Bürgerkrieg)。隨著中國國民黨的戰敗,中
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遷移到台灣島上。中國共產黨於1949年10月1日
宣布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發生了一個非常的奇妙現象,中華民
國政府丟失了絕大部分的領土,僅保有約福建省金門、連江二縣約
180平方公里的領土,而受他實質統治的台灣、澎湖群島等地卻是軍
事占領區。
由於中國內戰,使得僅握有原來領土約十萬分之一的中華民國是合法
政府(Legale Regierung)、而掌握幾近全部中國領土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卻是政變組織(Aufständische)這等神奇狀態存在超過20
年,直到1971年聯合國大會以《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正式之合法代表為止。而隨
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合法政府,中華民國則成為事實上政治體
(De-facto-Regime)存續至今。
那麼中華民國還存在嗎?這涉及到中華民國作為一個國號以及作為一
個政府兩個方面。首先,中華民國曾作為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國號,
然而在1971年以後,無論是事實上(de facto)以及法律上
(de iure)都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也就是說,中華民國
不再被當成是中國這個國家的名字,同時也不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個
正式國家的國號。
第二,作為政府的中華民國如今只是一個事實上的政治體,已如前
述。然而,在1971年以前,他曾經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並且是一個絕
大部份領域被政變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而脫離其掌握的殘存
國家(Reststaat)。在這個時候,由於處於內戰狀態,中華民國雖
然具有國際法主體能力(Völkerrechtssubjektfähigkeit),但卻
是有限的,因為他已不是完整的國家。所以,這時中華民國在國際法
上能夠有怎樣的行為能力,取決於是否受到他國的承認
(Anerkennung)。
蓋本來國與國之間無需承認,一國並不負有承認他國的權利與義務,
因此承認某國為國家的國家承認(Anerkennung des Staats)在國際
法上的意義並不大。反而,承認在內戰狀態中有莫大意義,這牽涉到
交戰雙方是否能夠具備有限制的國際法主體能力。內戰狀態中的一方
只要受到承認(所謂交戰團體承認),那麼就必須受到戰爭法/國際
人道法的約束,並在這個範圍中享有國際法主體能力。
但在1971年以後,當中華民國不再受到承認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合
法地位之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位就轉換了。此時中華
民國便成為一個類似政變組織的事實上統治體(Quasi-aufstä
ndisches De-facto-Regime),是一個沒有國家資格的組織,並因此
喪失國際法主體能力,也就是說,他沒辦法在國際法關係中以國家身
分主張、負擔權利義務。最明顯的事證,就在參與WTO這件事上。
由於不具任何國家身分,中華民國(作為組織)也無法和世界上大多
數國家建立正常的國與國外交關係。目前中華民國那22個所謂的邦交
國,基本上並非基於承認「中華民國是一獨立的台灣國」因此予以國
與國外交關係,反而雙方的關係是建立在「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唯一
合法政府」即所謂的政府承認(Anerkennung der Regierung)之
上。這是中華民國目前在國際關係上處於極嚴峻形勢的原因。
綜上所述,中華民國,作為國號已不代表任何既存國家,作為政府也
只是以事實上統治體身分占領著一定的領域。中國這個國家依然存在
於台灣海峽的另一端,只是曾經作為中國的中華民國早已昨日黃花了。
========以下為系列文連結========
系列文(二)
https://goo.gl/xnlf97
系列文(三)
https://goo.gl/rgb8Qg
系列文(番外)
https://goo.gl/KWA0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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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上色好花時間,
晚上有空再整理後續系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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