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capo (Dacapo)》之銘言:
: 幹0糧哩 我看到氣得從床上跳起來
: 我不懂法律大家幫忙看看
: 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ToLC.jsp?LAW_CO=0860625010&ART=23&DASH=0
: 法規名稱:公司法
: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0五八一六一號
: 發布日期:104年05月20日
: (負責人侵權責任)
: 第二十三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
: 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
1.辦彩色趴非屬八仙公司的「業務」。
2.辦彩色趴並不違反法令(在事發時)。
什麼叫業務?就是你的本業
因為那是你的本業,法律認為你有比一般人更有提高警覺的義務與責任
比如你是計程車司機,開車載人就是你的業務
如果你開車載乘客,然後出車禍肇事致乘客死亡
就是業務過失致死
如果你開車載家人,出車禍肇事致家人死亡
就只是過失致死,因為你並非執行你的業務
這樣很難懂嗎?
另外來說說責任歸屬
在法令上,要有責任歸屬只有兩個
『行為非出於過失或故意者不罰』
換句話說,只要這件事,你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你就沒有責任
故意白話一點就是「可預見其發生,並讓其發生」為故意
過失則為「可預見其發生,但確信其不會發生,最後發生了」
或是「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致其發生」
你可以想想,八仙在這次的事件,故意是一定沒有,那到底有沒有過失?
如果八仙不能預見彩粉會爆炸,自然就沒有「應注意」的問題
那八仙就沒有過失
如果八仙沒有過失,自然就沒有責任
至於呂先生,他在幾年前就有在網路上說過,彩粉可能會爆炸
所以那篇文章就是鐵證
呂先生「可預見其發生」且有「應注意且能注意」的情事
因此過失責任是一定跑不掉
: 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
: 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
: 年者,不在此限。
: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呂忠吉
: http://imgur.com/L0KvyIW
: 幹就算只有10%的機會他有可能要連帶賠償
: 他媽的也應該要假扣押啊
: 假扣押就是怕你有責任,先拿一筆錢擔保來查封你財產
: 以免你脫產卸責。(有錯請指證)
: 上面說刑事責任才是針對個人,那還是可以假扣押啊
: 刑事敗訴接下來不就是民事求償? 財產都轉出去了怎麼求償??
: 氣死我了,呂忠吉背景到底多硬???
: 可以讓新北市新任法制局長黃怡騰出來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