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arlee (^^)》之銘言:
: 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明文:「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 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此規定一方面強化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
: 權之保障,亦可促使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時更加謹慎
: 之前考完會計師關於公司法精神之後有點忘記,
: 第23條到底是過失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
: 如果是無過失責任,等於沒有過失也要負責。
: 那現在大家直接去假扣押了啊?
: 還要等收集證據?
根據新聞資料
新北市府邀律師研討假扣押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94111
[節錄]
有網友質疑為何不假扣押主辦彩色趴業者呂忠吉財產,黃怡騰表示,聲請假扣押
對象包括八仙樂園、活動主辦單位瑞博國際行銷整合公司與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
司等,業者以公司名義售票、廣告、舉辦活動,並且和八仙樂園簽約,活動主體
是營利法人,不是自然人,呂忠吉只是執行公司業務的代表人,在法律程序上,
民事責任追究的對象是公司,刑事責任才是針對個人。
最後向八仙跟主辦單位聲請假扣押了
但是公司負責人卻沒有
有沒有辦法找出呂忠吉辦活動違反的法條
(消防法規、消保法...等,第一篇有針對八仙討論)
以便假扣押他的財產呢?
不然他交完保閒閒沒事就去處理財產了啊!
文組的大大跳出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