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oo.gl/pIqFfu
這篇講得比較清楚
內文中一段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這項欠稅案從1999年起算,並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去執行,
但行政執行署已盡力執行,查不到曾茂昭名下有財產,加上到了2004年時也過了稅法規定
的追稅期。"
上面的2004年是打錯的,1999~2014年共15年
目前追稅最多只能追15年
正確來說是因為超過15年的追稅期限,不能再追稅了,所以註銷
而非繳了600萬後剩下金額發債權憑證所以就註銷
正常情況下,即使發了債權憑證,之後還是可以繼續執行,只要在追稅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