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總則
第一預備金
第六十四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
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二預備金
第 七十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
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請問一下
第一預備金跟第二預備金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