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第95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
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代墊之後,然後再代位求償
要是要不回來就變成全民買單了~~~然後健保就又往垮台邁向一大步了
然後又依主管單位定之,就是主管單位爽怎樣就怎樣的意思
有沒有健保法第95條根本用來掏空健保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