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園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報廢應稅貨物或菸酒,應向國稅局申請銷毀
http://www.ntbsa.gov.tw/etwmain/student/ETW118W/CON/1251/6226232304790149424
營利事業的商品、原物料等報廢損失,如要列報由當年度
的所得額扣除者,必須要取得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所核
發的監毀證明,除此之外,也可憑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報告
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 否則報廢物品如果是還未完納貨物稅或菸酒稅,將會
被視為出廠,營利事業必須補稅,反之,如果是已完納貨
物稅或菸酒稅之物品,營利事業將會面臨已納之貨物稅及
菸酒稅無法退還,所以不能不注意啊!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70051028500-0980429
(※註:懶得看的,只要知道營利事業銷毀步驟很多,不是像丟家庭餘廚那樣就好)
五、已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屬國內產製之貨物或菸酒,應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
質損壞銷毀申請書」(附表一);屬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或菸酒,
應填具「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附表二)
。(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應附完稅照正本或經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十
二條規定核准之其他替代完稅照文件正本。
(三)自國外進口貨物或菸酒應另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正本(進
口證明書係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
(四)已納稅捐證明文件: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未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除無須
檢附完稅照及已納稅捐證明文件外,其餘同前項規定。
附表一-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
附表二-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
七、受理申請銷毀之國稅局應先審核下列事項:
(一)查對申請書是否勾選檢附退稅文件委請函轉產製廠商所在地之國
稅局或進口地關稅局辦理退稅。
(二)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完整、附件是否齊全。
(三)不得以未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替代進口證明書。
(四)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產品變質銷毀部分,其申請書填寫內容與檢
附進口證明書之報單號碼、品名及規格等資料是否相符;國內產
製部分,其申請書填寫內容與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五)申請書上各項次之銷毀數量不得超過其檢附之進口證明書、完稅
照或其他替代文件上所載數量,其銷毀數量原納稅額亦不得超過
繳款書金額。
(六)國內產製廠商申請銷毀免稅、未稅庫存貨物或菸酒者,應詳細核
對申請書所載之品名、規格、數量、製造日期、進廠日期,與其
申報產製或進廠當月份之「產銷月報表」、「未稅倉庫進出倉情
形月報表」、「包裝部門進出情形月報表」、「免稅原料使用情
形月報表」是否一致。
前項各款規定事項經審核無誤者,受理申請銷毀之國稅局始派員或委
請銷毀所在地之國稅局代為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其有不符者,應通
知申請人補正後再行辦理。如發現顯有重大異常或虛偽不實者,得否
准其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八、實地監毀時,應逐項查對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之貨物或菸酒標示上所載之品名、規格是否與申請書填載
內容相符。
(二)清點擬銷毀貨物或菸酒之數量是否與申請書填載銷毀數量相符。
(三)採分散隨機抽查擬銷毀貨物或菸酒,卸除其外包裝作初步外觀檢
視貨物是否以其他物品充當、菸盒內是否有用非菸品填充或酒瓶
內是否裝入非酒類之液體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冒充,其抽
查數量不得少於擬銷毀貨物或菸酒總數量之百分之一,並將抽查
情形註記於申請書之「抽查數量」欄。
(四)菸酒另須比對其容量、製造日期、保存日期、進廠日期及酒精度
等是否與申請書填載內容相符。
如有不符部分應於申請書上註記,並經申請銷毀之營利事業現場陪同
人員確認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