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1945以後WTF?(二)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7-04 12:14:20
其實這篇原文不能說錯
只是不同的聲音其實是同時存在的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Lbrmzqi ]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轉錄] 1945以後WTF?(二)
時間: Sat Jul 4 12:08:19 2015
※ 引述《k9k2k7k0 (銀月之弧)》之銘言:
: 例如,不能從「放棄」引申為「給予某方」,普通的字要普通地理解
: (Verba generalis generaliter sunt intelligenda),放棄就是放棄,
: 不能強解成給予某方。此為解釋條約、法律以及契約的基本原則:
: 謹守字義(Verbi legis tenaciter inhaerendum)。
到這裡為止都贊同
: 再者,有關領土轉移的問題,也不能以一個消極條款(即宣布放棄)處理,
: 這不符合國際法慣例。過去許多案例,像是1890年以及1919年德、英兩國
: 就有關黑古蘭島的主權轉移,1871年普法、1919年德、法關於洛林等地的轉移,
: 甚至是1895年日、清的《馬關條約》等等,均在條約之中明白載明被轉移領土
: 之範圍以及對象等事項,無一是以單方片面放棄、他方自動取得的方式為之。
其實是有,但是目前為止只有一個案例
1912年,土義戰爭結束後
北非的色內易加跟特里波利兩個地區(這裡採用丘宏達教授的翻譯)
就是以土耳其單方放棄主權,隨後由義大利宣告合併這兩個地方
國際法上並未對此一事例進行過爭議。
換言之,這樣的概念或許可以類推適用於台灣在舊金山和約後的狀態。
然後丘宏達教授還提出一個另外的見解,就是用保持占有原則。
以放棄主權再由另一方宣告先占的作法,在勞特派特版的「奧本海國際法」裡面
被認為是「保持佔有主義」的一種運用方式。
勞特派特對保持佔有主義的定義是:
「除非締約國雙方另有規定,和約的效力使一切維持締結和約時的狀態。(中略),除和約
對被征服的領土另有約定,這種領土由占領者保有時,占領者得將其吞併。」
涵攝至台灣的情況,就變成
1.日本是放棄台灣的狀態
2.日本只說放棄,沒明確說台灣給誰
3.中華民國當時佔領台灣,所以依保持占有原則吞併台灣。
第三解更直接,這是由澳洲的歐康諾跟美國的摩里略提出的先占說
認為日本已經放棄台灣,所以台灣是無主地
然後中華民國以先占方式得到了台灣。
: 因此,無論《舊金山和約》或是《台北和約》均無法解釋出台澎應移交給中華民國
: 或是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之結果。
: 綜上所述,台灣、澎湖之主權並未在1952年以後根據《舊金山和約》或《台北和約》轉讓
: 給中華民國,實屬至灼。轉讓並不能成為目前中華民國佔領台灣狀態之法源並予以正當化
: 。
真要論學說跟國際往例其實是有,
在目前這個問題根本不可能丟進國際法庭仲裁的狀況之下,
我認為這些見解都並非不可能成立,至少是能跟未定論這些並陳的理論基礎。
唯一的共通點就是這些主張,沒有一個認為日本是直接轉讓主權給ROC的
: 偷偷小抱怨一下,(二)的文章比較長,上色的地方也比較多。
: 想到預計還有兩篇我都要哭了QQ
作者: waz   2015-07-04 12:47:00
推專業~
作者: jim47085 (廢物遜咖-無聊亂入)   2015-07-04 13:01:00
專業文
作者: tcpic (麻雀)   2015-07-04 13:19:00
可以理解你想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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