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joe (Bye!Yesterday)》之銘言:
: 過失致死刑度很低(過失致死276I二年、業務過失致死276II五年)
: 像這種一次奪走二百人性命的過失,法官會判幾年阿?
: 5x200合併執行6年這樣嗎?
: 合併執行是怎樣計算阿,有客觀標準嗎?
: 還是看法官收完錢之後依照心情決定?
首先,沒有過失殺人這種語詞,這是文法錯誤的用語只有
過失致死。
再者,此是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只成立一個
276過失致死,有業務就是業務過失致死。
但以上是輕罪,鄉民應該會想要判重一點,所以繼續討論
還可成立什麼重罪。
在人群裡噴灑粉塵,會造成粉塵爆炸導致公共危險,所以
還可以討論公共危險罪。
所以找到176的準放火罪以其燒燬原因是爆炸所致,致其
物毀壞或焚毀。所以玉米粉爆炸該當176的其他爆裂物,
176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規定。
有人所在的八仙樂園符合第173條的的現有人所在之建築
物,故意準用第一項過失準用第二項。
173是抽象危險犯所以只要有延燒的可能即可成立不用真
的燒起來,所以結果被我們擬制成立。
再來行為故意或過失,因為是抽象危險只要對於非防火的
玉米粉有造成爆炸的危險且有一定的認知即可認為有故
意 ( 抽象危險犯的故意某程度是被預設的 ) ,此負責人專
門以辦此類活動為職業須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專業度且從某
篇鄉民貼的文可以知道其知有爆炸危險,所以符合此故
意。
故意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該當176準用173第1項,可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立一個173放火罪和一個276業務過失致死最,數罪併
罰之。
感想,要這樣判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