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請問法律人過失殺200人最高判幾年?

作者: jungle01   2015-07-05 01:58:52
※ 引述《pjoe (Bye!Yesterday)》之銘言:
: 過失致死刑度很低(過失致死276I二年、業務過失致死276II五年)
: 像這種一次奪走二百人性命的過失,法官會判幾年阿?
: 5x200合併執行6年這樣嗎?
: 合併執行是怎樣計算阿,有客觀標準嗎?
: 還是看法官收完錢之後依照心情決定?
首先,沒有過失殺人這種語詞,這是文法錯誤的用語只有
過失致死。
再者,此是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只成立一個
276過失致死,有業務就是業務過失致死。
但以上是輕罪,鄉民應該會想要判重一點,所以繼續討論
還可成立什麼重罪。
在人群裡噴灑粉塵,會造成粉塵爆炸導致公共危險,所以
還可以討論公共危險罪。
所以找到176的準放火罪以其燒燬原因是爆炸所致,致其
物毀壞或焚毀。所以玉米粉爆炸該當176的其他爆裂物,
176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規定。
有人所在的八仙樂園符合第173條的的現有人所在之建築
物,故意準用第一項過失準用第二項。
173是抽象危險犯所以只要有延燒的可能即可成立不用真
的燒起來,所以結果被我們擬制成立。
再來行為故意或過失,因為是抽象危險只要對於非防火的
玉米粉有造成爆炸的危險且有一定的認知即可認為有故
意 ( 抽象危險犯的故意某程度是被預設的 ) ,此負責人專
門以辦此類活動為職業須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專業度且從某
篇鄉民貼的文可以知道其知有爆炸危險,所以符合此故
意。
故意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該當176準用173第1項,可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立一個173放火罪和一個276業務過失致死最,數罪併
罰之。
感想,要這樣判才重。
作者: rex9999 (雷哥司)   2015-07-05 02:02:00
0分
作者: tjtjtjkimo (我愛洋X)   2015-07-05 02:02:00
176準173 那個現有人之建築物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吧
作者: capitalofz   2015-07-05 02:03:00
現有人居之建築物那邊錯了
作者: tjtjtjkimo (我愛洋X)   2015-07-05 02:03:00
就單純游泳池,舞台亦非為固著於土地之建築錯 那個地方正好是廣場 無固著之建築物旁邊在才是建築物,連附於建築物之土地,即不屬於建築物之範圍176定義的其他爆裂物,玉米粉是否屬於,仍為存疑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5-07-05 02:19:00
先不管放火罪會不會成立好了 後面為何是數罪併罰
作者: kilof (KiLoF)   2015-07-05 02:21:00
游泳池算是土地成分嗎?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15-07-05 02:24:00
63年6民庭 沒看喔
作者: vivicoach (薇薇可棘)   2015-07-05 02:27:00
法律不是唬爛
作者: a9106134 (Lesto)   2015-07-05 02:42:00
沒想到ptt也有旁聽席 長知識推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7-05 03:45:00
應該是失火罪 不是放火罪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7-05 03:49:00
XDDDD被各種改考卷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5-07-05 03:49:00
笑了XDD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7-05 04:31:00
你不懂就不要裝的好像很懂
作者: alan4023 (格瓦)   2015-07-05 04:52:00
你知道想像競合後面怎麼突然失智了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05 07:41:00
現在採罪疑唯輕,即使有認識但行為人並無故意放火之欲,頂多認定為故意,最後競合,仍是想像競合,放火罪行為效果延續到致人於死部份仍是一行為造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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