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不知不覺間變成了通緝犯!

作者: cactus (繡出曾經熾熱的青春)   2015-07-05 02:40:16
回應billy3321的大作
>「最終結果讓訴訟程序遲滯」,這才是你在乎的吧。
是你搞不清楚狀況 已經請你好好去每個法院地檢署當個書記官看看了
現在的實務可能的發展就是被你所謂的程序正義癱瘓
搞不清楚狀況的是你
別忘是你自己在那裡亂扯法官要查不查證據都是恣意決定 律師無奈巴拉巴拉
你別忘了 我文中也有提到被害人的訴求
現在立委也打算在刑事訴訟法裡 增加他們訴訟參與的權利
你明顯的選擇性忽視 然後強調我最在乎訴訟程序遲滯~
明眼人分得出來孰是叔非的
請自己去看看你們司改會送評鑑的事由 把法官寫得跟社會敗類一樣
結果呢? 評鑑結果不成立你們就說官官相護
真正的問題你一直沒看到 關在司改會小圈圈裡以為自己看到的就是真的
是全部 這不是標準的民粹嗎? 真要批評其他從業人員的評鑑
還有的說呢 請問司改會做了什麼?
點了你麼多次 還是執迷不悟
> 結果司法院最在乎的是快點結案啊,真相什麼的根本不重要,對吧。
斷章取義
> 我發現一直以來,你就是挑我文章小細節來反駁,最後說我道聽塗說。
你確實是道聽塗說啊 不是嗎? 然後以為我說的是小細節
從檢察官不蒞庭 誤引用律師文書當作佐證
講白一點 臺灣有幾件你認為有問題的徐自強 邱和順?
你把他們當作是普遍現象 以偏概全你自己還不自知?
以偏概全 四個字就是我對你通篇文章的評價 這可不是小細節
> 當然,我小細節有時候有許多問題,很感謝你指出來修正。但我想問你:
> 台灣法院實務上有罪推定,不扯嗎?
這是你自己的幻想 請全程參與 並至少看過100個地院 高院判決在來說
> 台灣法院實務上筆錄有刑求可能,仍然採用,不扯嗎?
這也是你自己的幻想 你的邏輯就很簡單啦
一但警詢刑求 ==所有往後程序都不能用
我可沒看到哪個實務 或教科書這樣寫得
我可也看不出你的邏輯在哪 不管毒樹果實也好 放射效也好
從你的文章裡連毒樹果實理論的適用 前提和例外都分不清了
你要我給你打幾分?
嗯?你可以不接受我這評論 那請你先好好寫一篇
什麼樣的情況下 可以用毒樹果實理論證據排除 什麼情況 有毒樹果實的例外
以及實務操作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模式 再來說吧
> 刑求舉證責任在被刑求的被告身上,不扯嗎?
你又在幻想了 你有沒搞錯啊??最基本的請你建立前提事實吧
你舉幾個具體筆錄清清楚楚記載 刑求抗辯舉證責任出現在被告的吧
請舉出至少50個 否則也是你以偏概全
> 你要是覺得我說錯,大可以發文反駁,有問題部分我也會修正。
你要道歉才是真的 修正有用嗎? 多少人提醒你了??
預防重於治療 有沒聽過 每次都要別人告訴你來治癒你得瑕疵
根本性的建議你反倒是置若罔聞 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 是的,現在依法檢察官應該到庭,喔不是,蒞庭(看這用字遣詞?),那
> 又如何?檢察官在法庭上是積極的應對,還是消極的複誦「如書狀所載」?
你希望用念得? 可以啊 去修法 要求一定要用唸得
而且慢慢念 我沒意見律師狀子也用唸得 不能僅記載如辯護意旨狀所載
我沒意見啊 檢察官跟法官可能很高興吧 這樣一個月 只要結兩件案子就好
到時候司改會 萬萬不可以 跳出來說檢察官法官怠惰喔
同樣得 司法院跟法務部、立法院、監察院可不能以未結案過高要求
評定職務未達良好 甚至糾正
我寫得很清楚
反正 玩到最後苦得又不是檢察官 法官
被你拖下水的是全民
不要再來一篇爆掛 某某只用四字箴言之類的聳動標題
如果是王令麟的案件 陳水扁的案件 起訴書 論告書你要不要去唸一下??
人家把完整內容的東西 記載在書狀裡面 你不去看內容 就說
別人是消極複誦 更不論交互詰問了
同樣你的邏輯 我是不是也可以說辯護人如起稱如辯護意旨狀所載 也是一種怠惰了?
這是你的邏輯 可不是我的。
重點在於被告了不了解 這些書狀內容,有無影響到他防禦答辯權利
而不在於到底是不是複誦
你一心以為檢察官消極,誘使法官法官在有罪推定主導案子巴啦 吧啦
這都是你引述別人的說法 也充滿胡亂臆測
導致你通篇文章錯誤百出邏輯謬誤
> 證據是整包提示,還是一個一個仔細確認證據能力?這些都很扯,可是你
> 從來沒有跟我爭執這些大方向,就在說我道聽塗說。可否請你拿出多一點
> 論述?
對啊 你道聽塗說啊 準備程序你到底有沒去過啊??證據能力的爭執
爭點整理 爭執不爭執事項有沒有好好看法官在整理啊???
回去好好觀摩個一百件地院高院準備程序再來好嗎?
什麼時候證據整包提示了??意義不明。
如果你夠認真旁聽你就會知道這些東西了
更不用說 辯護人有義務把每個證據搞清楚 筆錄印回來給他的當事人看
多一點論述不是不行 問題是 你根本前提都錯誤了 浪費時間提醒你
你還依然如此
> 最後,關於你提到的評鑑官官相護問題,看法評會、檢評會組成成分就知
> 道了。
> 根本就都是自己人啊。難道沒有問題嗎?外部監督不重要嗎?
你在幻想哦 那乾脆要不要判決也你的司改會加入好了?
根本都自己的人理論依據在哪? 不要自己聽別人說就覺得是這樣
用空洞的組成成分一望即知巴啦巴拉的說法 根本沒有說服力
> 之前小弟聽到上一個只依靠自我監督的單位,叫做共產黨。
標準的 比附援引錯誤
>律師針對你的回應: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102/06/11.pdf
> 終結案件中
> 平均一件
> 所需日數 未結件數
> 2004 89.01 5569
> 2005 83.82 6245
> 2006 83.90 6632
> 2007 79.01 6177
> 2008 67.47 5286
> 2009 62.53 5192
> 2010 68.10 5237
> 2011 68.92 5072
> 2012 73.58 4764
> 2013 78.53 4470
> 這幾年雖然結案速度緩慢上升,問題是跟93-96年比差遠了,而且未結一年
> 比一年少。
所以呢? 你到底只會看數字啊???然後律師說了就拿來當聖經?
我告訴你答案啦 答案就是
很多案子直接被法院用
上訴未附具體理由 或者上訴不合法之類的直接打槍了啦
其中也包含了以量刑過輕或過重的案子
這裡基本上就是上訴駁回啦 根本花不到什麼時間
另外在一審
這些衝高的就是司法院之前搞得什麼疑案慎斷明暗速判
裡面多少簡易判決 跟認罪協商 把所有的結案所需日數壓低你不知道
連這個都不知道 包含告訴你的律師 只看數字那誰不會啊
兩個簡易判決 收到當天結掉 然後一個稍微複雜案子開了一年
平均下來 一個案子40天呢!!!好棒
懂了沒?? 問了你的律師 結果立馬喜孜孜以為可以打臉
連基本數字解讀的能力都不足 沒去好好分析真正的原因
這不是人云亦云 是什麼?
噓 TC13: 其他人我不清楚,反正我看這篇笑了,十幾年前的個案拿來當現 07/04 22:06
→ TC13: 今的通則,你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也不過如此... 07/04 22:06
> 請問這幾年間司法制度有非常大的變革嗎?
這幾年是哪幾年?
從92年傳聞法則 及刑事訴訟法相關大修95年刑法大修
中間速審法 法官法的通過
103年軍事審判回歸普通法院
你跟我說沒有非常大變革?
> 沒有的話,你敢保證完全不可能會再次發生?
以偏概全 不再贅述
> 如果你認為有刑求可能的筆錄法院一具體理由定不會採用,為何上個月而已的庭,法官
> 還在爭執有刑求可能筆錄的證據能力?
法官對證據能力 進行判斷 要爭執也是辯護人爭執
整個來說 對你的話 言盡於此 你要繼續在象牙塔裡用你的思維方式去看整個
司法制度 要用徐自強 邱和順案 去說全台灣的法院都這樣
也都是你的自由啦
給了你建議 你完全沒放在眼裡耳裡
那你就繼續這樣吧
作者: TC13 (T.C.)   2014-07-04 22:06:00
其他人我不清楚,反正我看這篇笑了,十幾年前的個案拿來當現今的通則,你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也不過如此...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5-07-05 02:42:00
恐龍法官
作者: YingJiou5566 (〓☆煞氣㊣北鼻★〓)   2015-07-05 02:42:00
中肯好文
作者: nanami56 (I 佛 U)   2015-07-05 02:42:00
吵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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