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
依20%上限的規定
如果一年總所得50萬,捐超過10萬以上的部分都不能抵
就算很有愛心所得全捐,收入變0元要吃老本
但報稅時還是要拿40萬的所得去報,還是要繳稅
可是看到捐款八仙事件可以100%時
大家都爆氣了
是不是因為大家都很有愛心,平常都捐超過自已所得的20%
結果超過20%的部分都不能抵,所以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