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條是原本就有的:
第十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
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這一條是6/29新增的:
第十七條之一
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
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
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立法理由〕
五、本條所定各款之非天然災害,並非一經發生即應停止上班上課,而須
視其規模、程度或影響範圍,有造成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
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或上班上課
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至上開停止上班上課之發布,係由災害發生所
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後,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發布停止上
班及上課。
第十七條怎麼看都是公務人員本身的狀況,
而不是在說公務員的親屬.
就是硬把兩條合在一起解讀就對了!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5-07-06 13:59:00不用講那麼多 有實力就去考公務員啦 不爽就去考
作者:
kfactor (三奈見)
2015-07-06 14:00:00我們的政府很邏輯很強的,竟敢質疑他
作者:
bndan (seed)
2015-07-06 14:01:00公務員:勞工自己去跟老闆爭阿 !!! 別來靠腰 W
作者:
se2422 (庫柏)
2015-07-06 14:02:00KMT顧票囉
作者: qbw 2015-07-06 14:02:00
國民黨嫌票太多啊...
作者:
attila2 (喔)
2015-07-06 14:03:00法律千萬條~要用隨你喬~(某黨限定)
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 (火災、爆炸...)
作者: judy8218 (方) 2015-07-06 14:03:00
適用的範圍界定滿廣的,如果未來公務員能一體適用聽起來滿不錯的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15-07-06 14:04:00以後只要親屬因交通中斷不能垂班的,公務員就放了不能上班,錯字
作者:
kinnsan (覇津根魅苦親衛隊)
2015-07-06 14:05:00重點是十七條追加認定範圍只影響停止上班上課吧
作者: judy8218 (方) 2015-07-06 14:05:00
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那個'其他'的界定因為塵爆列入了,那界定的範圍真的滿廣的
作者:
kinnsan (覇津根魅苦親衛隊)
2015-07-06 14:06:00要套用13條 應該修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