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身為一法律魯蛇
今日終於可以將本魯在民法條文上
的無聊發現提供給鐵人永婕兄
希望鐵人永婕兄可以在其臉書上發文幫我國民法發聲
將其正名 以匡正視聽 實感德便
剛好這些條文有搭上此次的皮皮風
真是千載難逢 天時地利 希望後續可以引起法務部的重視
第 372 條 (依重量計算價金之方法)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
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第 616 條 (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
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五、定有保管期間者,其期間。
六、保管費。
七、受寄物已付保險者,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人之名號。
倉庫營業人應將前列各款事項,記載於倉單簿之存根。
第 624 條 (託運單之填發及其應記載事項)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三、目的地。
四、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
五、託運單之填給地,及填給之年月日。
第 635 條 (運送物有易見瑕疵時運送人責任)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
為保留者,應負責任。
小弟野人獻曝 還請諸位專業鄉民大大提供真知灼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