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e: [問卦] 台灣檢察官vs日本檢察官

作者: CALLING (Hideki)   2015-07-07 11:12:24
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意思就是法庭上主導審判流程進行的是檢察官和被告
法官就是聽訟和依自由心證來審判 維持公正第三人之地位
本身在法庭上不介入兩造的言詞辯論
只依兩造所提物證事證人證來判決
和台灣制度原則上依德國的 採職權主義
法官主導審判程序進行 甚至法官依職權可以傳證人
其中職權主義採"卷證併送原則 "
就是檢察官在交起訴書給法官時連證據一起給法官
只要證據有助於發現事實 不管證據是不是合法取得的 都一併給法官
就算法官知道沒有證據能力 但事實已確定
在法官心中就會先推定被告有罪
在法庭上檢方出庭就只是在把程序演出來而已
被告講什麼其實不太重要 因為法官心證已成
但我國刑法卻又採無罪推定原則:未判決有罪前推定被告無罪
試問在卷證併送制度下 要怎麼無罪推定?
雖然台灣法務部後來又弄了個什麼"改良式"的 但依然四不像 就不多講了
反觀日本由於卷證"不"併送
檢方所有證據都在法庭上才提出
如果證據不夠不能說服法官 被告又有不在場證明等
檢察官就敗訴 對檢座的名聲和昇遷來講非常不利
所以檢察官在起訴前沒合法取得有力證據 基本上不敢亂起訴
古美門裡也有講到某沒存在感的檢座曾被律師電到會尿失禁等等…
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除了卷證併送外還有很多問題
比如一審二審都事實證據審 直接拉長訴訟期間
一審不能定罪還有二審可以玩
所以一些疑案一審就先把嫌疑人起訴 拉進司法程序
有沒有罪三審跑完再說
對檢方來講可能沒差 因為是工作職務
但對被告來講可能要把工作放下來開庭
甚至還有可能因為這樣被解雇
二審時事證物證人證都有可能滅失 兩審級都事實證據審的意義何在?
(美國只有兩個審級,釋憲不算在內)
只能說台灣在刑事訴訟制度上的改革之路
在國家機器甘願放下自身權力前還有得走
※ 引述《L134 (黃金斑馬)》之銘言:
: 日本起訴一審有罪99%
: 台灣起訴一審有罪95%
: 表示台灣檢察官濫行起訴的百分比高.
: 另外檢察官有可能拗被告認罪換緩起訴.
: 司法的真相就像一個老律師講的血淚經驗.
: 法官會收錢.檢察官會軟弱.
: 司法只有在2造社會地位差不多時才能彰顯正義.
: ※ 引述《s8802082000 ()》之銘言:
: : 肥宅看了木村桑的hero之後
: : 就立志要當個帥氣的檢座
: : 無奈這麼多年了還是肥宅一個
: : 不過看日劇
: : 好像日警不太鳥日本檢察官耶
: : 怎麼台警看到台檢就一副要被夾卵蛋的樣子
: : 為何日檢座這麼沒威嚴壓
作者: Cassander (Cassander)   2014-07-07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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