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修正時間: 1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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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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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
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
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30m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m
法規連結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130005009&ShowType=Md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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