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 GO卡借好友抽中轎車 獎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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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姓婦人去年在遠東百貨公司周年慶期間,借用好友游姓婦人的HAPPY GO集點卡,到遠百
寶慶店消費,獲得5次抽獎資格,結果抽中價值60多萬元的汽車,游婦接獲遠百通知中獎
,希望向好友取回HAPPY GO卡後領獎平分,沒想到莊婦堅持她消費單獨中獎,拒絕分享,
游婦憤而向遠百補辦卡片領走汽車,事後遭莊婦怒告侵占。但台北地檢署認定此事純屬民
事糾紛,今將莊婦不起訴。
莊婦不滿遠百讓游婦領走轎車,另提民事訴訟,要求遠百賠她一輛車,但台北地院認定遠
百根據HAPPY GO集點卡持卡人頒獎並無違誤,上周判莊婦敗訴。
檢方調查,遠百於去年10月,舉辦消費滿2000即可參加抽獎的活動,莊婦向游婦借用
HAPPY GO集點卡,並陸續消費1萬多元,集點在莊婦的集點卡中,取得5次抽獎資格,事後
游婦接到遠百電話,告訴她抽中首獎,也就是價值60多萬元的LIVINA汽車,游婦自行到遠
東補發新卡,領車後將轎車賣出,遭莊婦提告。
莊婦出庭控訴,是因她消費1萬多元,才取得抽獎資格,車子應該歸她,游婦卻偷偷將轎
車領走,讓她極為不滿。
游婦則出庭反駁,當遠百通知她抽中轎車後,她開心地打電話給莊婦,要和莊婦一起去領
獎,平分獎項,卻遭莊婦拒絕,也沒還她卡片,她才到遠百補辦新卡將大獎領走。
檢察官審酌HAPPY GO卡辦卡規定及抽獎辦法,認為抽獎資格除須擁有集點卡,還需消費達
一訂額度,莊婦和游女各符合一半資格,才抽中轎車,也因此2人都不應獨得,不過獎項
該如何分配屬民事糾紛,且規則明訂通知持卡人憑辦卡時的身分證件領獎,遠百讓辦卡的
游婦領車,處置也無誤,今將游婦不起訴。(賴又嘉/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