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中立基本上說,網路商/電信商 不應該因為使用者、內容、網站、平台、
使用的應用程式 等等,對傳送的資料有差別待遇或差異收費。
(英文版維基百科)
實際上各國規範有不同,台灣似乎還是沒有保障網路中立性的立法。
今天我看到今年初的舊聞,是加拿大的電信主管機關 CRTC 開罰電信商 Bell
http://tinyurl.com/ok6ehwg
Bell 讓旗下的影片網站不計入使用者的帳單使用量,
等於利用自己是電信商地位,給予特定平台優勢
加拿大政府認為,電信商應該平等對在所有經手的資料,不能獨厚特定平台
但這種行為在台灣,已經行之有年
像中華電信就有 Hami Free Data
https://hamifree.com.tw/
使用該公司的平台下載遊戲、影片,不計流量
http://www.kocpc.com.tw/archives/4279
又或是 mPro 使用者,使用 line 不計流量 (這個似乎去年底停了)
我是認為,不計入流量 跟 速度差別待遇,都有影響到網路的公平性
我想問卦的是,這算是違反網路中立嗎?
台灣應該立法規範哪些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