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網路資料:
1930 年, 四個人在美國 Coney Island 因在海灘露胸被捕。許多人接連抗議,爭取裸露
上半身的權利。1935 年,一群人在紐澤西快閃露胸,其中 42 人被捕,每人被罰美金兩
元。
1930 年代之前,男女的乳頭都是猥褻的、羞恥的、禁忌的。現在男人可以脫得很瀟灑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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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到了,男人在戶外覺得熱可以脫上衣,女人脫上衣則很有可能被說妨害風化,
有些胸部大的汗水擠在乳溝裡不是也會覺得不舒服嗎?
在台灣這麼一個女權意識高漲的國家,怎麼沒有女生跳出來支持解放上身呢?
基於男女平等,
若說男生裸露上身是因為不會造成異性的困擾或不快而合法,
那我相信開放女人裸露上身也沒有男人會因而產生不快吧?
即便男人看到會起生理反應也是屬正常生理現象,只要不進行猥褻動作,
女生應該也沒理由感到不快。
即便性犯罪率可能因此增加,
我們也應該著重於性犯罪的處罰或是增加巡邏員警等預防方法,
而不應該剝奪女性裸露上身的權利。
又或者是因為女性裸露上身會造成其他女性的不快和困擾?
到底原因是什麼
有無女生要出來現身說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