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再字第1號判決
事實:
(二)85年10月 4日甲○○自國外聯絡國內不詳姓名成年手下指
示江泰權、鄭百勝,及透過兄弟象球員陳義信連絡其他球
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人,又透
過興農牛隊球員陳威成連絡其他球員黃忠義、張文宗、王
傳家、張耀騰等人,分別於85年10月 6日統一獅隊對兄弟
象隊,85年10月10日統一獅隊與興農牛隊比賽打放水球,
即要統一獅隊全力贏該 2場球賽,兄弟象隊及興農牛隊應
輸各該場球賽,以利其詐賭贏錢,並指示江泰權、鄭百勝
於其手下送罐裝可樂至現場時即表示伊等務必全力贏該場
球賽。比賽結果,果因上開各球員配合打放水球而使統一
獅隊分別以10比 1勝兄弟象隊,及以5比1勝興農牛隊而放
水得逞,甲○○因而獲得鉅額賭金。事實:
法院認定該件被告犯罪罪名的部分:
三、被告與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
、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黃忠義、陳威成、張文宗、王
傳家、張耀騰就事實欄二部分;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皆為共同正犯。
這一件檢察官起訴的是蕭登獅,沒起訴到洪一中、吳復連
但在判決書中卻明確的提到吳復連和洪一中是配合放水的共犯
雖然這件沒讓洪一中和吳復連到法院來辯證有無犯行對他們有些不公平啦
但中職對這判決毫無反應,也沒任何交代或調查
有沒有曹錦輝不起訴卻遭到中職封殺
還追殺到國外
法院明確講到配合放水的共犯
中職卻可以沒任何說明就讓他們當總教練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