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821221 (芸)》之銘言:
: 剛剛與閃光走在丹鳳站ubike旁邊再旁邊的人行道
: 有台腳踏車在閃光後面我用口語指點他
: :後面有腳踏車
: 閃光看著他說:人行道又不能騎腳踏車
: 女騎士回:本來就可以(2、30戴眼鏡綁馬尾的女生)
: 我跟閃光都傻眼
: 閃光補他一句:最好是可以騎,三寶
: 不過她好像沒聽到
: 是我們沒知識還是她沒常識?
: 記得之前電視新聞有說人行道主要以「牽車」為主,不然要罰款吧?
先說結論:原則上人行道不能騎腳踏車,除非有特別劃出專用標誌或標線
就算有劃專用道,也要禮讓行人,行人優先,違反者可以處罰
不過麻煩的地方在於:沒有車牌,很難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下略)
第一百二十四條: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下略)
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
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
,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
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
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