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沒有先對空鳴槍,已失職在先。
2.連開十幾槍,嫌犯已經倒地還繼續補槍,違反比例原則。
3.警察的槍有瞄準器,可以試著先朝嫌犯四肢射擊,所以警察涉嫌業務過失殺人。
4.嫌犯只是偷一瓶啤酒,拿的又是BB槍,警察絕對執法過當。
5.應該去從社會結構面改善,讓每個人都有錢能買啤酒,才是治本之道。
6.台灣的法官都是台政北高材生,經過嚴謹的法學訓練,請不要用民粹去干涉專業。
7.北歐的警察上街巡邏都不帶槍,他們的犯罪率遠比台灣低。
8.如果社會結構能改善,教育能發揮作用,或許有一天根本不需要警察。
9.但是社會上還是需要法官、律師、還有廢死聯盟,不然法律系學生會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