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場上有很多激烈的PLAY,為了那一分常常拼得你死我活,有時候難免會有肢體的衝撞
,請問哪個情況最正當呢?
一. 本壘攻防戰,衝撞對方捕手,使捕手掉球好讓自己得分(後果:板凳清空)
二. 打擊時2好球了,結果對方投手第3個好球投在邊邊角角,被主審拉掉,不爽之下衝撞
主審(後果:禁賽加罰款)
三. 上場跑壘或守備時恍神,或打擊不看暗號亂揮,結果球員(教練)衝撞自己的教練(
球員)(後果:下放或禁賽)
四. 守備時不專心,發生失誤結果掉分,回休息室被當時場上的投手衝撞(後果:自己或
對方被交易)
以上四個是比較常見的,鄉民覺得哪個比較正當呢? 有我漏掉的可以自己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