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帳號扮女生騙未成年女生裸照,
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以詐術使未成年人製造猥褻影像」罪。
這一條罪的法定刑度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騙了9個人,就是犯9罪。
全部用最低度刑去算,如果單純累加就是45年。
判6年2月是因為國內有定應執行刑這種刑度打折的規定。
不過最低度刑就5年,本件法官判6年2月,
這會算「判太重」「太扯」「恐龍法官」?
如果覺得撞死人、強姦人都沒判那麼重,
那要不就是修法調高過失致死、強制性交的刑度,要不就是調降兒少性交易條例的刑度。
質疑判決刑度之前,建議可以先翻翻法條規定。
※ 引述《morgankhs (沒暱稱QQ)》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新聞
: 2.完整新聞標題:
: 男大生誘9少女交換鹹濕照 重判6年2月
: 3.完整新聞內文:
: 台南市安南區一名吳姓大學生疑有窺視狂,他在臉書上虛設三個女性名字帳號,大頭照都
: 貼萌女照片,從前年6月到去年1月,透過以照換照模式,引誘9名少女拍攝猥褻照片交換
: ,取得10多部影片及數10張猥褻照片,其中1人拒絕他還遭恐嚇,揚言公開裸照。
: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吳姓大學生脅迫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依《
: 兒少法》判刑6年2月。
: 一審判決書指出,被告吳姓男子(20歲)為滿足自己的性慾,從2013年6月到2014年1月在
: 臉書上開設名為「謝宜芳」、「顆顆顆」、「婷婷」的帳號,並從大陸網站找來多名少女
: 的生活照,使用在這三個帳號,平常並拿大陸女子的生活照發文,進而與台灣的9名少女
: 成為好友,並在透過臉書私訊聊一些「色色的」話題。
: 吳姓男子佯稱自己常拍裸照、自慰影片給男友看,詢問其他少女是否嘗試過裸露、自拍,
: 他願意示範給對方看,但實際上這些照片、影片都是從大陸女網友處拿到的。
: 部分少女禁不起吳男遊說,透過手機、網路攝影機拍攝猥褻影片。由於部分照片跟影片沒
: 有拍到臉,吳男再拿被害人照片彼此交換,取得其他人的自拍照。
: 因吳男特別喜歡一名陳姓少女,他常要求對方拍攝裸照,陳女直覺被騷擾而拒絕,不料吳
: 男竟以恫嚇方式要求,揚言「如果你封鎖我,我就直接貼在臉書上」,脅迫陳女再次自行
: 拍攝製造裸露身體私密部位的猥褻數位照片,陳女心生畏懼,報警處理,警方介入調查,
: 陳姓少女才知道臉友「謝宜芳」竟然是個男的。
: 警方根據陳女提供的對話記錄,查出吳男真實資料,向法官申請搜索票,前往吳男在安南
: 區的住處搜索,並在他的電腦裡,發現10多部影片及數10張猥褻照片,這些照片都是9名
: 少女受騙的證據。(辛啟松/台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6voVZJ
: 5.備註:
: 真好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