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他算出塵爆賠償金額-破產也賠不起的天價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15-07-16 14:09:46
天啊這邊是被加害者派網軍來洗版,
還是沒唸書又不問人的佔多數呀?
(原文下面的推文水準實在太低所以不引用)
民事侵權行為目標在填補被害人損害,
究責是由刑事部分處理.
所以民事法有很多連帶賠償的規定, 跟塵爆案有關的是下面這幾條.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對於所謂「共同」,判例解釋如下: (這不是台灣獨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67 年台上字第 1737 號
要 旨: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 (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 與刑事上之
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
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
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
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66 年台上字第 2115 號
要 旨:
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
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
共同侵權行為。本件加害人某甲之過失責任,縱較加害人某乙為輕,然對
於被害人之賠償,則應與某乙負連帶責任,原判決僅按十分之三給付,尚
有未合。
連帶債權人的權利如下: (塵爆案的債權人就是傷亡者)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連帶債務人間依責任比例分擔, 但只是「對內」請求分擔, 不影響「對外」
必須連帶負責, 即債權人可以對於八仙或忠吉或可能有疏失的公務員請求連
帶賠償的權利.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
債務人負擔。
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
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
權人之利益。
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5-07-16 14:13:00
提供場地的``過失行為``在哪?
作者: sppeterlee (Innocent Man)   2015-07-16 14:16:00
漏了二百十七條與有過失。
作者: xx110929   2015-07-16 14:19:00
因為你有錢就是過失,反正就是要你賠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15-07-16 14:36:00
提供場地是你的個人看法, 與有過失不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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