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bscry (高級台灣人)
2015-07-18 17:27:26: 推 MicroGG: 名目不要叫做罷工就好了,叫做請病假 07/18 16:00
: 推 segga: 留職停薪請長假 或是直接離職 07/18 16:28
: → echoing: 樓上某b,你看的是哪個版本的勞基法?何時寫過醫護人員不 07/18 16:35
: → echoing: 得罷工了?請別亂放話! 07/18 16:36
: 推 echoing: 對醫院罷工有規範的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但是在約定必要服 07/18 16:47
: → echoing: 務條款的前提下得罷工 07/18 16:47
: 推 bbscry: 我沒亂放話 醫療人員不能隨意罷工 07/18 17:06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24&lno=54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
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
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醫療人員應該是沒資格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