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請看第二點援引的部份。
用清朝的劍斬民國的國民,
這已經不是有無下限的問題了 XDDD
搞半天,
原來我們真的在愛新覺羅的統治下 XDDD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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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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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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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文字:
經參閱「晚清民國史料輯注」一書
〔參:黃源盛,晚清民國史料輯注(上)、(下),元照,2010年 7 月〕,
查得我國民法第153條規定,自前清「欽定大清刑律」(西元1911年 1 月,
又稱「大清新刑律」)暨前後經歷之草案即有相關規定,迄今未曾中斷,
爰以該條文嬗遞(包含公佈但未施行)與立法理由,臚列如附表所示。
由附表沿革可知,刑法第153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係自17年9月1日
施行之舊刑法第160條即有相同規定,更早可溯及民國肇建時(西元1912年)
之暫行新刑律第221條第一項、清末(西元1907年)之刑律草案第216條第1項規定。
申言之,自有清變法迄民國至今,本條文始終規範於刑法典內,未曾稍加變更,
實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