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林楷翔(內有檢察官引述大清刑律解釋民國法律 :p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7-20 13:50:23
結論:
請看第二點援引的部份。
用清朝的劍斬民國的國民,
這已經不是有無下限的問題了 XDDD
搞半天,
原來我們真的在愛新覺羅的統治下 XDDD
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31861720159603&set=a.101300193215765.2807.100000073536587&type=1&theater
縮網址:
https://goo.gl/FMsxFO
附圖:
http://i.imgur.com/0L4dpCg.jpg
節錄文字:
經參閱「晚清民國史料輯注」一書
〔參:黃源盛,晚清民國史料輯注(上)、(下),元照,2010年 7 月〕,
查得我國民法第153條規定,自前清「欽定大清刑律」(西元1911年 1 月,
又稱「大清新刑律」)暨前後經歷之草案即有相關規定,迄今未曾中斷,
爰以該條文嬗遞(包含公佈但未施行)與立法理由,臚列如附表所示。
由附表沿革可知,刑法第153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係自17年9月1日
施行之舊刑法第160條即有相同規定,更早可溯及民國肇建時(西元1912年)
之暫行新刑律第221條第一項、清末(西元1907年)之刑律草案第216條第1項規定。
申言之,自有清變法迄民國至今,本條文始終規範於刑法典內,未曾稍加變更,
實毋庸置疑。
作者: bojatom (牛肉湯麵)   2015-07-20 13:51:00
所以現在不是金小刀要不然就是關中要登基嘛!?
作者: leaderweb   2015-07-20 13:52:00
檢察官只是說現行法和清朝法規定一樣而已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7-20 13:52:00
??不然咧????前朝對的法沿用應該也沒啥問題吧
作者: Jason0813 (今年結婚搶紅包的人太多)   2015-07-20 13:52:00
引用別國的法律
作者: jonestem (原罪)   2015-07-20 13:52:00
文組超有ㄒㄧㄠˊ問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7-20 13:53:00
沒問題的沿用.有問題的修掉..
作者: leaderweb   2015-07-20 13:53:00
可以批評但論理請OK一點
作者: panzerbug (蟲子)   2015-07-20 13:53:00
呃......其實是看的人的問題
作者: KittyGod (凱蒂大仙)   2015-07-20 13:53:00
他是想跟黃辯論法律 不是用他宣判
作者: southring (廢文量販店)   2015-07-20 13:53:00
還有三小宋代公使錢也是垃圾法官搞出來的。
作者: panzerbug (蟲子)   2015-07-20 13:56:00
第三項援引德國刑法,難道是依據德國刑法起訴嗎?呵呵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7-20 13:56:00
你要這麼說的話,現在的法律跟清末的法律,至少有八成像難道都是用清朝的劍斬民國的官嗎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7-20 14:06:00
台灣的蒙葬族裔本來就有保障呀..不懂你說的是哪的蒙藏法記載在中華民國的刑法裡面就是中華民國的劍.你頂多只能說這把劍照著清朝時候的樣子打的.但是它就是中華民國的劍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7-20 14:09:00
沿用就是中華民國法律戰引用的人不如戰為何沿用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7-20 14:11:00
跳著說中華民國的就是好笑.憲法增修條文裡面就已經區別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5-07-20 14:12:00
核先……
作者: duncanparker (聽海哭的聲音)   2015-07-20 14:14:00
還不跪接聖旨 喔不 是起訴書
作者: gameguy (gameguy號:)   2015-07-20 14:47:00
困,台灣1895早就是日本領土了,脆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7-20 15:19:00
至於巴龍星...他還是乖乖的去當金羽毛勇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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